vv社区运行机制_社区运行机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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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办事处社区运行机制
随着我社区管辖的居民不断增多,我们以建设高雅的社区文化,培育健康的社区精神为目标,因此社区建设更应该注重社区运行机制的完善和服务的提升,在社区运行方面,实行在街道办事处统一指导下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组建街道派驻的社区工作服务站,实行社区居委会干部与社区工作者选、聘分离制度,实现社区事务和党政事务分离的目的,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是在工作职能上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派驻社区的办事机构,承载街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保、科教、民政、就业、维稳、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三是在社区工作站的人员设置及工作职责上实行定员、定责、定岗。社区工作站设置社区工作者5人。其
中:站长1人、副站长1人、经济安全城管协管员1人、社会事务计生协管员1人、劳动保障协管员1人。如因形势所需,则按照区上规定适当增减人员数量。站长(原则上兼任党总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站长(原则上兼任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同时各社区按照路段、小区、楼院的实际分布情况以及所管辖居民人数进行居民工作小组划分,原则上按每2000名居民设置1个居民工作小组,居民工作小组长兼任负责治安巡逻、治保、调解等工作。
构建和谐社会时期社区民主化的内在动力机制
政治民主化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区建设中社区民主化自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基层民主化建设应该是其核心,而社区民主化建设自当成为其关键。通常,一个社会的民主政治的过程和民主政治生活,不仅要依靠一定的民主政治的体制和规范,而且要看这个社会各种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和权力运作。只有社会的各个细胞都能在民主程序下运行,社会的民主政治才具备充分的条件。[1]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胡锦涛同志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锦涛同志进一步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早在十五大,我党就提出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2]为了逐步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略,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为了最广泛地实践基层民主,社区及其组织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走民主化之路。
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是社区民主化的内在前提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当代政治发展的主流,政治民主化是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诚然,要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前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基础日趋成熟,社会和公民的自主化程度逐步提高,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公民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这一切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虽然民主政治并不必然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的成熟,例如,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与成熟必然导致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成熟。现代政治学的研究大多肯定民主政治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民主政治才具备了必要前提。少数学者认为,民主和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例如,亨廷顿提出,尽管经济因素对民主化有重大影响,且长远观之,经济发展将为民主政权创造基础,但经济因素并不具有决定性。在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主之间存在着一种全面的相关性,但没有一种经济发展的格局自身对导致民主化是必不可少的,或是充分的。若在没有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实现了经济增长,民主将能缓慢发展,就像十九世纪的欧洲那样。[3]但多数学者相信,社会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政治民主化的深度和广度。罗伯特·达尔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增长及其导致的社会变迁,非常有利于发展和维持民主制度。[4]马丁·李普塞特指出,一个国家越富裕,它准许民主的机会就越多。[5]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6]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最终决定社会的政治、文化制度的理论,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理性总结。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 “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7]马克思的这一论断,为我们正确理解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力源泉提供了理论依据。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的。因此,我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机制必然基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及其所引起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政治民主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动的加速,物质交换的加快,信息传媒网络化水平的全面提升,所有这一切都促使传统的社会关系全面改观,从而,我国社会的整体结构在这强劲的物质发展大潮的推动下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社会整体结构的现代化必将导致社会公众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现代化,而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政治民主化,所以作为现代社会结构基础的社区必将走上民主化之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方略的全面实施定将成为加速社区民主化进程的催化剂。
二、社会自主化程度的提高是社区民主化的内在条件社会自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现代民主政治的深度和广度,而社会自主化程度又决定于社会公众的经济独立程度、自组织化程度、资源市场化程度。国家权威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支配力量,主要因为它强制性地代表着社会公意,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特别是稀缺资源。同理,社会自主化程度的高低亦基于社会直接拥有各种资源的多少。社会拥有的资源越多,社会成员对国家的依附性就越小,享有的自由度就越大,社会的自主化程度也就越高。我国在计划经济盛行的时期,因为国家掌握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并以 “行政制”、“单位制”、“身份制”等形式集中和动员社会资源、协调社会,所以社会自主化根本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发展不得不完全制约于国家和政府的管理,广大民众的自主性也就自然消失殆尽。尽管这种计划经济模式在特定时期内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转型,其弊端暴露无遗。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家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开始实施有计划的“还政于民”的大政方略,向社会逐步转移社会职能,让社会承担部分社会管理的任务,社会也因此获得了政府允许的自主空间。尽管社会自主化程度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自上而下的政府放权,但从根本上讲,社会自主化程度的提高并不单纯取决于国家权力从社会中退出的程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众物质及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多元结构的形成、公民自身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等才是社会自主化程度提高的真正原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向“服务型”的转变,这一切全面提升了社会自主化程度,成为社区民主化的内在条件。社会自主化程度的提高表现在:产生了为数众多的独立所有制单位和所有者;公民个人大多从“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已经形成;各种非营利组织应用而生;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不为国家所控制的资源,社会因此而获得了维系自我独立性和自我组织能力的资源基础;公民主要从市场而不是从国家获取资源,由此逐渐脱离对国家的依附;在市场竞争中,公民利益的自主性和独立性逐渐增长;公民个体的个性化发展趋势明显等。针对以上这些昭示着社会自主化程度提高的种种现象,需要有一种力量将其整合,而这种力量正是社区民
主化。在社区民主化的旗帜下,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和个性化的公民个体重新走向和谐统一。社会自主化程度的提高表明社会逐步摆脱国家的完全控制,公民完全摆脱了对单位的依赖,社会和公民均相应地在经济上自主化的基础上进而获得了政治上的民主自治能力。这种政治上的民主自治能力的不断提高必然促就社会自主化程度的提升,促使社区民主化建设所必需的公民自主意识得以逐渐发育和成熟,从而培养了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政治素质。所有这一切表明,社会自主化程度的提高,无论在实践能力上还是在思想意识上都为实践社区民主化造就了合格的公民。只要有了能动的人,就一定能够改造和建设客观的世界,所以,社会自主化程度的提高必将成为社区民主化的内在条件。
三、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是社区民主化的内在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出于对自我权益的保护而获得自主意识。这种自主意识的不断强化促使公民不断向政治系统表达其特殊利益诉求,以实现其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政治权利是经济利益的一种转化形式。公民提出取得政治权利的诉求,其目的主要是基于保障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民主政治的本质内涵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提出自己的合理的利益要求。在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实践民主政治的背景下,宪法保障了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公民也因为法律赋予了政治权利而成为社会的权力主体。1982年宪法丰富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并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以表明公民在国家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国家机关等产生于民主的基础上,并为公众服务。依据宪法规定,当代中国公民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具体表现在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监督、制约与罢免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结社的权利、获取政治信息和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等。因为公民享有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所以公民能够通过选举公民代表、选举国家权力主体、决定共同体内的利益分配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的和主要的部分,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全部公共事务都由公民直接决定。现阶段,跟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生活和社区事务管理是公民行使对公共事务决定权的最重要的领域,也是锻炼和造就参与型公民的重要场所。公民在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和社区事务管理中发展了自身的自主性,同时,社区民主化也得到相应的发展。倘若公民政治权利仅仅停留在宪法规定的层面上,其意义也只是法律上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开始体现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上,公民政治权利得到了国家的制度性保障。而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也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有了对政治权利的清醒认识和切实要求,公众的民主政治意识空前提高——民主监督、政治参与、权力制约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法律的保障下,个人
与国家的关系从命令与服从关系转向平等的、契约式的关系;原先绝对化的政治权力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民政治权利的制约;对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利的限制日趋减少;个人的私生活受到保护;个人逐渐获得更多的文化生活上的自由权利;国家法律从具有一定的压制性转向对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这些变化必将反映到政治与行政领域中来,从而促使公民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公民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对民主的成长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进而也保障了社区民主化进程。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业已拥有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自主化程度显著提高,公民也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这一切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社区民主化的内在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