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全法制教育课讲课稿[优秀]_法制安全教育讲课稿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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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立中学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上的讲话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派出所所长,我叫***。在这个秋高气爽、五谷飘香的九月,我们迎来了新生入学的日子。为了增进学校师生以及新老同学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同时帮助新同学了解一些校规,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今天,学校组织了有全校师生参加的法制教育专题讲座。我能受邀来到现场,和大家一起就一些中学生常见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行研究讨论,感到非常高兴。借此机会,我利用一些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使大家能对一些常见法律知识和犯罪概念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

在多年的办案生涯中,有很多案件已经在记忆中模糊了,但是,有一个案件我至今记忆犹新。那是在2005年7月,我市先后发生两起抢劫案,被抢手机两部。几天后,案件破获,两名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令人吃惊的是,嫌疑人杨某是省内某大学的一年级学生,李某刚参加了高考,并被大学录取。案情很简单,他们想拥有一部手机,但是不敢向家里人要,看到电视里持刀抢劫的情节后,于是想出了到街上抢劫的主意。案件的结局很悲惨,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学校知情后将他开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手握着大学录取通知书进入了监狱。他们的大学生涯就此结束,而人生也增加了一个洗不去的污点。堂堂的大学生,1 和将要进入大学深造的优秀青年,为什麽会犯下这个错误?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罪与非罪的界限,等知道了,已经铸成大错。这是多么令人惋惜的事情啊。今天,我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还有人重蹈段某、杨某的覆辙。由此可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重要的事情啊。

下面,我开始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法律?中学生为什麽要学习法律?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环保法等等,范围很广。大家不要认为只要我们不犯罪,法律就离我们很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从一出生起,就享有了姓名权、名誉权、继承权等,到上学的年龄有受教育权,年满十八周岁后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可以说,我们的一生都在受着法律的保护,我们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都在由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参与社会活动,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和谐相处的需要。

大家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甚至作为将来的大学生,将在艰苦的学习中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最终成为对社会、对祖国有用 2 的人才。在这个过程中,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必将对人生大有裨益。

第一、学习法律知识是走好人生路的需要。人生的路很漫长,如果把人生比作一次长跑,那你们所处的阶段,应该是刚喊了“起跑”后的起步加速阶段。要想人生精彩,在加速阶段能有效提速很关键,从这个角度讲,法律也许不能让你跑得更快,但能让你跑得更稳、线路更直、不走弯路。你们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认真学法用法,才能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

第二、学习法律知识是完善自身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大家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学习法律知识是走向成功的需要。法律水平,就一个国家来说,是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法制越来越重要,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大家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有了法律的维护,大家在工作中才能少一些障碍,少一些错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犯罪行为?一旦犯罪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要远离犯罪,就要认清楚什么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 3 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般来说: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高中生,年龄应该在16周岁以上,《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因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从十六周岁开始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一旦犯罪,司法机关就会根据罪行轻重给予相当的处罚。

也许有的同学会说,我平时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到不了犯罪的地步。我们的校园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同学 4 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捉弄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的同学霸气十足、匪气太重,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上网就向同学强行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一旦过激,达到量刑的标准就有可能把自己送进牢房。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同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我多年的侦查办案生涯中,不少青少年罪犯原本是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洁身自好,远离网吧、舞厅等不良场所。

接下来,我讲第三个问题:青少年犯罪的几种常见类型。在这个部分中,我将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大家介绍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等几个类型。

案例一:四名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今年1月,我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持刀抢劫案,其中四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校学生。2008年12月,高平二中高一学生赵飞、郭 5 琛、李茹和高平职中学生常浩四人经过预谋,携带砍刀、胶带等作案工具,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作案4起,抢劫现金500余元。

赵飞等四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赵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犯罪情节严重。其他三人已满十六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办案过程中,赵飞、李茹的家长拿来一大摞奖状,说孩子学习成绩优秀,平时表现很好,希望能从轻处罚,让孩子重返校园。然而,法定的从轻量刑是有严格规定的,法不容情啊。最终法院判处赵飞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郭琛有期徒刑二年;李茹和常浩也被判处了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件起诉后,在一次亲情会见中,家长与自己的孩子在看守所见面,父母哭天喊地,痛心疾首;孩子失声痛哭,悔不当初。

值得指出的是,只要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以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为目的,强行劫取财物的,就构成抢劫罪。至于抢劫的财物多少并不影响罪名成立。也就是说,只要你抢了,哪怕没有抢到钱,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抢劫罪的起刑标准是3年,也就是说,只要构成抢劫罪,且没有可以从轻处理的情节,最低也要判3年。在上世纪80年代,曾有人抢了3毛钱被判10年有期徒刑。大家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这些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要让一时的无知葬送了大好前程。案例二:好逸恶劳四青年 盗窃犯罪落法网

2007年4月,我市公安局打掉一青少年入室盗窃犯罪团伙,4名团伙成员全部落网。经调查,除1人为20岁外,其余3人均为17岁,其中一人为在校学生。该4人流窜在高平市寺庄镇伯方、箭头、王报等村,采取翻墙入院、入室盗窃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5起,盗窃现金1万余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吃喝等挥霍。

本案涉及《刑法》中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还可处更高刑罚,直至死刑。我省对盗窃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也就是说,盗窃1000元以上是要判刑的。有的同学问了,那我小偷小摸,不够1000元是不是就没事了?就不受处罚了?不是这样的,尽管你可以不受刑事处罚,但是仍要受治安处罚,可以拘留、罚款,多次被治安处罚的,还可以被劳动教养。

案例三:一怒拔刀真威风 后果严重法不容

2008年4月26日,河西镇镇办中学学生连小帅因琐事与同学缑晨晨在楼道内发生争执,连小帅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缑晨晨腹部刺伤,后经法医鉴定,缑晨晨之伤为重伤。最终,连小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其父母为此赔偿对方医药费几万元。7 而在2003年3月18日,我市米山中学年仅14岁的初二学生吴非因与同宿舍室友发生口角,竟持匕首将其捅死。就在今年9月9日下午,我市长平中学附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校学生赵某与女同学杨某恋爱中发生矛盾,杨某多次找人教训赵某未果。案发当日下午7时许,杨某叫来校外青年庞鹏飞、赵飞将赵某拖出校门进行殴打。打斗中,赵某拔出折叠刀将庞鹏飞、赵飞刺伤,后庞鹏飞经抢救无效死亡,赵飞目前还在住院治疗。

《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几年校园故意伤害案时有发生,不但扰乱了校园秩序,对被害人产生巨大的身体、心里和精神伤害,而且自己也锒铛入狱,抱恨终生。

以上三起案件的凶器都很让大家惊讶,就是长不到10厘米的水果刀、弹簧刀,他们原本只想出口恶气,吓唬对方,让对方流点血、得个教训,可人是很脆弱的,一旦刺中要害部位,非死即伤,后果不堪设想。在这里,我向大家呼吁,与同学相处时一定要宽容忍让,产生误会后多沟通,不要逞强凌弱,更不要暴力相向。

案例四:无所事事找刺激 身陷囹圄悔来迟王亮是我市东城办店上村的一名少年,初中没有读完就辍学在家。因整日无所事事,2008年12月,王亮多次到四中门口,向四中学生陈某索要钱财,每次2元、5元、10元不等,后来被民警抓获,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有期徒刑6个月。审讯中王亮说,根本不知道要几元钱花花会是犯罪。王亮的家长也很痛心,说不知道孩子在外向人要钱的事,要是知道的话,一定会管教的,再说,真的需要的话,几十块钱家长也不是不给。可就是这二、三十块钱,却把孩子推上了犯罪的道路。

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寻衅滋事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现在在不少学校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大同学利用推搡、恐吓等手段,向低年级同学要钱,有的学生认为这就是闹着玩,要几块钱花花又不是犯罪。其实这是错误的认识。王亮失足的案例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甚至,如果在向同学索要钱财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那就构成了抢劫罪。还有人说了,公安机关追究也不怕,大不了还给他就是了,这样的看法也不对。向小同学要钱,不仅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拿走,更严重的是使有的学生不敢上 9 学,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些不是还几块钱就能补偿的。在这里,我提醒那些行为不轨的学生,做错事是要负责任的,千万不要拿自己的青春和前程开玩笑。

看了上面四个案例,大家一定对身边的犯罪行为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青少年犯罪?应该如何面对青少年犯罪现象?这是我讲的第四个问题。

据我在多年的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数据显示,高平市2001年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2%;2002年发案17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2003年发案21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3%。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也悄然抬头。一些未成年人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受学校不良教育方式的影响。学校教育中还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状,无法对未成年人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行有效地引导。

(三)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目前在文化市场上,还充斥着一些描绘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化制品,污染了我们的社会文化生活。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未成年人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未成年人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青少年犯罪的发案正是随着网络的普及程度而水涨船高的。高平市公安局在近年来打掉的未成年人抢劫、盗窃犯罪团伙中,团伙成员大部分是在一起上网时认识的,所抢、所盗的钱物也大都用来上网消费。

(四)受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养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

(五)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正所谓: 11 “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

以上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而更多的,应该是未成年人主观上的原因。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身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其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的、学校的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能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时期至关重要。未成年人具有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好玩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或者成为犯罪的动机。从心理素质上讲,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往往会做一些出乎意料的举动。

面对愈演愈烈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无论从道德情操的培养,还是法制教育的实施,都要把预防放在第一位。我国汉代思想家荀况认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被尊为近代刑法之父 12 的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里亚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立法之优秀目的”。目前,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目前,我们所有的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设立了法制课堂给学生普法,下一步,我们还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参观看守所,听取青少年罪犯的感言,从而使自己接受教训,远离犯罪。

3、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 13 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5、通过家庭教育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但这个关键环节至今未得到有效利用。主要是我们国家国民素质偏低,一些父母在教育子女上毫无做法,不能以身作则,更不会针对性教育。

6、通过校园教育预防。除加强未成年人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学校真正成为一个门槛,即便一些同学因为天资差异或者兴趣使然,不能成为出类拔萃的人才,但也必须成为合格准入的社会参与者。

以上主要讲了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预防的问题,刚才我们也提到了,很多青少年犯罪分子指向的,是未成年人甚至自己的同学,的确,大家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这是我讲的第五个问题:如何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目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培养一个优秀的青年很难,但改造一个犯错的青年更难。未成年人不良习性一旦养成,要矫正过来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因此,未成年人要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1998年,我市南城办上庄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年仅12岁的李某因为一颗玻璃珠子,把同村一名8岁的小女孩残忍地用石头砸死。被抓获后,因为不达刑事责任年龄,李某被执行少年管教。2003年8月,被释放不到一个月的李某不思悔改,再次作案,猥亵同村一女童,并欲将其杀死。后因及时发现,女童脱离危险,李某年仅17岁便“二进宫”。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四)增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如果大家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要记住两点:第一点,要以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大家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假装顺从、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向警方提供准确线索。在这里,我强调一下:提倡见义勇为没错,但我们不能有勇无谋,及时报警、协助破案也是见义勇为。第二点,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己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 “9.9” 故意伤害致死案中的赵某,当杨某多次召集人员报复他的时候,如果他及时与杨某进行沟通,消除误会,或者和学校保卫部门反映,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己,事情的结局恐怕就不是这样了。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作主张找人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会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学生刘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刘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外出。在车上,刘某听李某和他的朋友 16 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刘某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有点不想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还是去了。实施抢劫时,刘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他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他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刘某一并抓获。刘某归案后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刘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犯罪。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在场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大家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同学们,听了这五个大问题,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该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立大志、善慎独、慎交友、敢维权、要坦白。

1、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家之所以来上高中,想必最终的目标是考个好大学,学一身本领,争取广阔的发展空间,用更好的业绩报效国家、回报社会、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这就是正道。相反,用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2、善慎独。“慎独”是我国古代儒家创造出来的具有我国民族特色的自我修身方法。“慎独”指的是人们在个人独自居处的时候,也能自觉地严于律己,谨慎地对待自己的所思所行,防止有违道德的欲念和行为发生,从而使道义时时刻刻伴随自己。“慎独”作为自我修身方法,不仅在古代的道德实践中发挥过重要作用,而且对今天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的思考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切不可盲从。

3、慎交友。从案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多数违法犯罪嫌疑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在涉足社会中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 18 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大家在与人交往中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青年同流合污。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部门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因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此,我想向一些平时表现不佳,已经走向犯罪边缘的同学大声疾呼,希望大家能悬崖勒马,不要毁掉自己幸福的青春。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的只是有关违法犯罪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几个问题,由于时间关系和本人水平有限,讲得非常粗浅,只能给大家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快乐成长,还要靠大家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知识,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最后,我祝愿在座的同学,在新的学年里认真思考、勤奋学习,为自己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奋斗!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老师和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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