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与观察_金融行业发展前景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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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与观察
近来,对民间金融的议论陡然多了起来,社会上刮起了一股不大不小的为民间金融“正名”之风。经济社会对民间金融关注程度的提高,从一个侧面说明民间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视,也说明民间金融问题已成为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5月底,央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对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应该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并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央行首度对民间融资进行了“正面”的评价。称其“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民间金融,又称“地下金融”,一直为政策所禁止,但又一直屡禁不止。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和与之配合的思想观念,尽管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民间金融一直以来并没有被政府方面所认可。相反,还经常被不负责任地认定为具有“金融风险隐患”。其实不独中国,世界其他地方都有类似的金融现象。即使在经济一体化程度很高,经济和金融发达程度位居世界前列的美国,通过民间金融渠道融资的规模也相当可观。据统计,在美国2.5亿多人口中,有7500万人(约合2500多个家庭)没有银行帐户。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渠道来解决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民间金融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其与正规金融是一种共存和互补的关系,不会因正规金融的发展而被取代。无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情况都是如此,只不过发达国家民间金融运作和管理的水平更高一些罢了。
民间金融犹如“双刃剑”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金融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民间金融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而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从理论上分析,导致民间金融活跃的原因主要有四:其一,我国缺少为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民间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制度安排。正规金融机构出于恪守贷款条件和减少信贷交易成本、实现贷款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只能以大企业作为主要的金融服务对象。特别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民间经济主体资金需求的满足只能依赖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填充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一些薄弱点和富区。其二,自去年4月初开始的宏观调控使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变得更加困难,资金供求矛盾也更趋尖锐,这成为推动民间金融规模扩张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三,民间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民间金融的这一特点,能够使民间经济主体迅速、方便地筹措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调查发现,吉林省企业融资近七成是用来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家庭融资一半以上用于农业生产。民间剩余资本转化成产业资本,标志着资金配置效率正在提高。其四,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较之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一般高50%-100%,资金的逐利性使不少居民存款及民间资本流入民间金融市场。很显然,民间金融的活跃是金融供求关系使然,也与现存金融制度安排的结构性缺陷密切相关。当然,央行给民间融资正名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货币政策有力所不逮的问题。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资金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不能得到完整的显示,民间融资的利率杠杆也成为有益的参考对象。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应该清醒地看到,民间融资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也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
民间金融宜“疏“不能“堵“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改革仍然停留在金融体制改革上,而没有根本解决形成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不效率的根源问题。没有企业和个人的参与,金融改革缺乏强有力的体制外竞争的推动;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金融机构赖以发展的支持性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没有成长的空间。而积极稳妥发展民间金融,将部分社会资金从银行体系分流之后,通过适当的渠道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并转变成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对于改变当前中国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比率过低、社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的格局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应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通过制定、调整相关政策赋予民间金融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把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保护起来”,壮大开来。一方面坚决打击非法金融组织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行为,其次,专门指定职能部门对民间金融实行监管。还应建立民间金融信息监测系统,依托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等数据,以防止由于监管者与民间金融行为者信息严重不对称而滋生信用风险甚至金融风险。
二是区别对待,分类发展。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可以为下一步的金融改革提供另外一种可能。民间金融中的一大部分借贷活动以企业和个人的自有资金为主,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只要赋予企业与个人合法和完整的资金产权,并严格限制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这一部分市场金融力量就可以快速成长起来。另外一部分借贷活动具有互助性质,如合会、资金互助组织等,它们的活动范围局限在地缘、血缘和商缘之间,借贷双方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允许以股东或会员的出资金额为限注册成为互助性金融机构,成为草根金融的基础力量。对于吸收存款的民间金融机构,则要从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逐步注册成为私营金融机构。逐步推广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员之间互相担保和以民营经济为核心内部融资的做法,建立起以民间金融为基础的合作金融组织,用民间资本修补民间融资的空洞,以新的途径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是有步骤地发展民营银行。治理抑或管理民间金融,首要一条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变民间金融为民营金融。建立担保补偿和存款保险机制,为民营金融的发展寻求“外围保障”。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成立区域性投资公司,或建立区域性投资基金,以利于民间金融活动“浮出水面”、“回到地面”。通过制度创新引领民间金融民营化,如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