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处理中渔船检验鉴定和责任的探讨_船舶事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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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业船舶海损事故处理中渔船检验鉴定和责任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渔港监督处刘波
渔业船舶海损事故调查处理中渔船检验鉴定工作,应该依据法规、条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到检验船舶要仔细,分析原因要清楚,评估损失要公平,鉴定意见要正确,要对所做检验鉴定意见负责任。
一、渔船检验鉴定的司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0条的规定;“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渔船检验人员参加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首先要有司法性也就是说在海损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上;要遵守法规、条例的大原则,在重大的海损事故调查处理中,渔船检验鉴定要依据法规条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有法、有理、有据。根据发生海损事故各种可能性的衡量,从而找出最大可能性在什么地方,什么才是主因、近因、内因等。所以渔船检验鉴定,要有司法性。不能自说自话。不能有失公正,偏袒一方。要对做出的检验鉴定负责任。
二、渔船检验鉴定的专业性
渔船检验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很多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后,事故各方的主要争议都是事实问题。比如两船发生碰撞事故,各船损失程度的大小和维修费用的多少。由渔船检验专业人员定损就比非专业人员定损准确。中国有句老话,隔行如隔山,讲的很对,如果不懂船体结构和轮机构造,对船体、轮机的损坏程度,就很难做到定损准确。
三、渔船检验与鉴定的公正性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监备案,港监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该项检验或鉴定,但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若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则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监备案。渔业船舶海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应该如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亦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因此,船检与鉴定意见是海事调查的重要证据之一。发生渔船海损事故情况比较复杂,调查人员在调查海损事故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才能正确判断的问题,比如,船体上的擦碰痕迹,船舶的运动规律、船体的碰损程度,粘连的油漆片等。都需要进行科学鉴定,以确定这些擦碰痕迹是不是船舶碰撞造成的,这些油漆片的层次颜色和化学成分与另一碰撞船舶的油漆是否相同,两船相互碰撞位置的高低和碰撞角度的大小是否相吻合。两船相互运动的航向的变化等。
渔船检验或鉴定人员一般是指在国家渔港监督船舶检验单位工作的专职检验人员或鉴定人员(如验船师等)。他们受部门或单位的指导,并指派进行检验或鉴定工作。
渔船检验或鉴定人员,为了顺利地进行检验或鉴定并正确作出检验或鉴定结论性意见,渔船检验人员有权了解为检验或鉴定必须地事故调查材料,如检核和勘察笔录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参加现场勘察,询问事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渔船检验人员在作出检验或鉴定意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验或鉴定所根据的材料要可靠和充分。
2、检验或鉴定人员使用的设备应该完善,使用的方法要科学可靠。
3、检验或鉴定工作要做到仔细、认真、不受外界影响。不作虚伪检验或鉴定。
4、检验或鉴定意见的根据要充分,判断要合理,根据与结论之间没有矛盾。
5、渔船检验或鉴定人员,因受专业知识的限制或提供的材料不足而不能作出鉴定时,可以拒绝作鉴定。
渔船检验人员应遵守检验与鉴定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与材料,不得徇情、受贿或弄虚作假。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四、渔船检验鉴定在海损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所谓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完全与行政相对人一样,由于违反行政法规所设定的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从而被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渔船检验与鉴定工作,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8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指出了,渔船检验人员在渔船海损事故中,渔船检验与鉴定工作的部分行政违法行为和应负法律责任的方式。
要追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首先要确认其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失职、越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的行为,对于虽属合法,但行政裁量显失公平的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失事船舶的事故报告后,不及时进行调查就是一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是越权行为,如渔监、船检人员违反了有关海事调查管辖权的规定,对不属于其管辖的海事进行调查就是一例。而渔监、船检海事调查人员,不出示证件就向船员进行调查取证或勘察现场的行为就是违反程序的行为。
五、渔船检验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渔船检验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补救性责任措施为主,如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纠正不当、退赔、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也可以采取惩戒性责任措施,如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
总之,渔船检验人员在进行渔船海损事故检验鉴定时,一定要做到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分清损失,评估要公平,结论要正确。对所做的检验鉴定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