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_社会组织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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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及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分级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抚顺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被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评估:
(一)近三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三)资金筹集或使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自评结果达不到1A级的。
第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评估工作不收取评估费用,评估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予以保障。财务审计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抚顺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的标准和规则,监督评估的过程,指导评估工作的开展,并采用评估认定的结果。
第八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由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负责人、1
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审定。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查;
(三)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四)将异议复查和评估结果报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二)评估小组通过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三)撰写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报告;
(四)将评估结果报送评估委员会;
(五)执行评估委员会部署的其他评估任务。
第十二条评估小组将采用抚顺市民政局制定的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中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证书、文件及证明材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被评估单位应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评估工作采取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与评估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估工作遵循下列流程:
(一)启动。市民政局确定评估起止时间。
(二)自评。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工作开始后,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自评,并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三)评估。评估小组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评估委员会评审,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如与自评结果有较大出入,应听取被评估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四)评估委员会向被评估单位通报评估结果。
(五)市民政局向被评估单位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1A级)、AA(2A级)、AAA(3A级)、AAAA(4A级)、AAAAA(5A级)。评估等级名称为“抚顺市+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十五条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分—85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
具体评估标准参照抚顺市民政局制定的《抚顺市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第十六条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
第十七条被评估单位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被评为4A级以上(含4A级)的社会组织在参加年度检查时,可以适当简化手续。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评估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察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
查、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评时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经评估委员会查实后,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降低或取消被评估单位的等级,并取消参加下一次评估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抚顺市民政局,并换领相应等级的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拒不退回(换)的,民政部门将公告作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有关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申报表、证书、牌匾、审核戳记式样等,均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评估工作。在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或帮助评估单位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抚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