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09论文)_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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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处于工作试点与理论研讨同步摸索与推进的态势,但种种举措均局限在修补的层面,喧嚣而无序,尤其对未成年犯而言,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处在摸索阶段,在矫正主体、矫正项目、矫正方法上还存在重大缺陷。未成年矫正对象,即是因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具体体现,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积累新经验。结合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综合我参加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中关于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犯罪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特点有:一是从犯罪成员看,在校学生或是辍学在家的学生人数大幅增多。如近来我所接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多为在校学生,因为地区特性,我辖区学校较多,大部分学生多为外地人。学校多为技校或中职类学校,使得这些刚刚跨出家门,转入学校管理的学生,在离开父母的管理后,思想上对自己放松,同学之间拉帮结派,讲究哥们义气,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从犯罪类型看,财产型犯罪和暴力犯罪居多。首先是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就是崇拜影视片中的黑社会大哥,讲哥们义气,呈“英雄”,无所顾忌,不顾后果,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三是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 1 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上网、玩游戏、吸烟、酗酒滋事,有的还通过网络交友,诱骗涉世不深的少女上钩,实施暴力,抢劫、强奸、拐卖少女。
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断涌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也会变得更为复杂。如果不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力度,对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他们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监禁状态下交叉感染的影响,以及由监禁所造成的如自由、学业、亲情等方面的限制与正常社会环境的隔绝而带来的恶劣影响,为此,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强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宽缓处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也都强调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司法部门在判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都会考虑宽缓,以不起诉或判处缓刑为主,这样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也会逐年上升,如何对这些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监管,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是我们基层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未成年矫正对象犯罪的因素及特点
未成年人失足原因多样,各不相同,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因此,未成年矫正对象除了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外,还与他们的心理、成长环境相关而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注重矫正的各个环节,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1、自身因素。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导致他们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一是他们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2 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思想幼稚单纯、情绪容易波动、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模仿力强,容易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二是有的在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三是有的未成年人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四是有的学生成绩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在未成年矫正对象身上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甚至觉得好玩,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二是存在不同程度的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一些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观恶性,不以犯法为耻,不能体会到受到刑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被判刑反而有了炫耀的资本,恃强凌弱,善恶不分,一旦遇到机会,犯罪意念疾速滋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其纳入重点矫正的对象,坚持重点监督与适时奖惩相结合,对不服管教、违法犯罪的,必须依法对其严惩不怠。三是不能正确认识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部分未成年矫正对象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而在犯了罪后不用坐牢不用受苦,并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容易产生“犯罪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思想。同时,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和必要的引导沟通,有的未成年矫正对象有一种“破罐子破摔”心理,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2、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容易导致青少年的心理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不正确的家庭教育主要表现为:一是父母关系不和闹离异,经常吵架,满嘴秽语,乱摔东西,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 3 二是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平时很少给孩子零花钱,造成青少年去偷、抢;三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五是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育,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六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青少年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孩子犯罪后,父母在失望和焦虑心情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在客观上不但没有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错误教育效果,使其再次陷入犯罪的深渊。
3、学校因素。近几年来,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上作了很多努力,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缺乏现场氛围的法制教育,部分学校存在注重文化教育忽视德育教育。目前农村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条件还有欠缺,有的学校把考试成绩作为评选先进班级、优秀教师的首要条件,教师因此把升学率作为硬任务,思想教育是软任务。因而工作中不能做到教书与育人并重。二是有的教师育人方法单一,未能注重学生的心理问题,缺少心理疏导的措施和方法。有的教师歧视成绩差的学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有的教师采取变相体罚,致使一些学生弃学、辍学,甚至流浪社会。三是校园周边频频发生的斗殴、敲诈等不良事件,严重影响着学生的健康成长。四是有些农村学生在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初中辍学)就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 4 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易滑向歧途。部分学生一旦犯罪便被打入另类。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就要开除学籍,这些未成年人或者被送往工读学校,或者不愿意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拒绝入校,被推向社会,在社会闲散、游荡,很多会再次犯罪,甚至成为惯犯。如本地区内的专职类学校较多,这样学生犯罪后,大多数被学校拒之门外,这些学生破罐破摔,在外拉帮结派、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4、社会因素。当今社会科技进步、经济高速发展,但在一些阴暗角落仍滋生着一些与改革开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不良现象。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就业困难,影响了少数未成年人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迷信、暴力、淫秽等不健康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社会上不良风气、腐朽思想和不健康网络文化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人生中最富于变化而不稳定的时期,一些青少年在受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书刊及不良网络内容的诱惑下,常萌发尝试、模仿的念头,而他们大多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又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谋财害命,走上了犯罪道路。为避免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在监禁过程中受到教唆、传染,以适用社区矫正对其进行改造,由专门的矫正机构和矫正志愿者对其实施管理、教育,但因其仍在社会上,还维持着正常人际交往,有的矫正对象则利用监管工作间隙,沿袭从前的不良生活和朋友圈子,或受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延续着不良习惯,徘徊于犯罪边缘,稍有不慎便会重走老路,引 5 发犯罪,若再出现下落不明、脱管、漏管的情况,问题将会更加严重。
三、如何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好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矫正,需要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开展工作,需要家庭、学校和全社会共同建立起挽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配套体系,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沾染不良行为,但相应的是其主观恶性也不深,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帮助、引导和保护,其戒除恶习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1、个案矫正。未成年矫正对象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成长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时,应全面调查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亲朋关系等,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他们的个性特征、犯罪性质,分析其不良行为的原因,查找其犯罪根源,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案矫正措施、明确矫正工作目标,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有效矫正,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
2、思想矫正。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措施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由于未成年人存在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思想矫正时,一味地进行说教有时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6 矫正工作者除了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还应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激发、增强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3、心理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因此,应当将聘请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为他们进行心理疏导、根除心理障碍,帮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树立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信心。开展心理辅导前首先应当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了心理测评,以便能够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潜在心理困扰,进而有针对性地给予他们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心理测评,可以增强心理矫正的可操作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提高心理矫正的质量。
4、家庭矫正。家庭教育对孩子行为习惯的养成、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着重要作用。家长的自身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因此,家长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要从小事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给与足够的关心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密切关注孩子的思想、行为,对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要多于孩子交流沟通,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青少年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违法犯罪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5、就业指导。从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来看,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来自于闲散未成年人。未成年矫正对象,尤其是那些经济类犯罪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就是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因此,必须促使未 7 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此外,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还要加大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以便于他们在回归社会后,尽快融入社会。
我所于07年接收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张某,张小学、初中都在老家上的学,因父母在南京打工,自己在家跟着爷爷、奶奶,属于“留守儿童”。初中毕业后来到南京,跟随父母生活,父母对其十分溺爱,由于天性好玩,经常泡网吧,结识了社会上的朋友后,沾染了不良习气,加之其年幼无知,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使其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初来报到时,不能充分了解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对矫正工作极其不配合,包括其父母在思想上也不重视,后我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张的犯罪性质、心理性格特点及家庭实际情况,经研究有针对性地确定了张某的矫正工作思路:一是根据其未成年人特征,加强思想教育,树立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三是以家庭矫正为依托,对其家长进行社区矫正重要性的讲解,让其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并突出发挥家庭责任人、志愿者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矫正环境。社区矫正初期,张未能完全认识社区矫正的意义,有贪图玩乐彻夜不归的现象,且对司法人员的教育有抵触情绪,经过司法人员的耐心教育、细心开导,张对自己的不良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和反醒。张的父亲也由先期的对抗情绪转变过来,切实做好监护义务,关心照顾张的生活。后在矫正期间张的思想较稳定,能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在社会生活中不再游手好闲,能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在司法所与父母的协调帮助下,张积极地学习技能,寻找工作,并 8 能自觉遵守厂规厂纪,积极努力工作。今年年初张期满解矫,表示自己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加强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和监管工作的反思
要使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落到实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制定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一是完善审前调查制度。未成年矫正对象是否适合社区服刑,基层社区应当有表达意见的渠道,把握好社区矫正的适用,对于社区安全的维护是非常必要的。一些主观危害性大、犯罪情节严重、人身危险程度高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并不适合社区矫正。因此,法院在适用非监禁刑时应当与基层社区加强联系,通过社区来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以此作为判断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部分依据,从而有利于把好适用对象这一关。目前虽然执行审前调查制度,但有很多环节都存在瑕疵,有些法院虽然将委托调查函送达基层司法所,但是不能完全根据调查内容来判案,在审前缺乏和基层司法所的沟通,而导致审前调查制度形同虚设,给日后的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阻碍。二是界定执行主体地位。法律必须充分定义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实施和作用,现行的试点意见规定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仍然是执法主体。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承担着大量具体的工作,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职责定位不清等原因,没有法定的实施社区矫正权利,因此,作为执行非监禁刑,立法界定司法所执法主体地位、建立社区矫正组织架构是非常必要的。三是建立区分矫正制度。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都不及成年人,现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区分矫正,这样不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质量。主要原因我们初步分析有:
1、未成年矫正对象多数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和生活环境的影响,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不高,可塑性较强,而现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中有被剥夺政治权利,9 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些被剥权的成年矫正对象大都是重刑犯,还有些是累犯,由于同在一起接受社区矫正,这些被剥权的成年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必然会影响未成年矫正对象;
2、未成年矫正对象大都心理比较脆弱,承受能力不强,爱面子,但因其罪犯的身份而遭到社会公众的一些歧视,容易造成心灵伤害,引发自卑情绪,严重影响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建立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区别制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对基层司法所而言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没有可以依据或参考的方法和经验,要切实提升矫正效率、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真正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还需要广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方法、积累经验。
试论对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 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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