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 必考_申论热点整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申论热点 必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申论热点整理”。

申论热点:户籍制度改革

三、申论要求

1.要剥除附着在户口本上的利益有哪些?用不超过250字进行说明。(满分20分)

2.阅读材料,对下面给出的各项观点进行分析。(满分20分)

A.应该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来直接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B.暂住制度是一种歧视性管理手段。

C.一些地方给少数人以特别政策落户口是违背户籍改革宗旨的。

3.在现有的利益格局中,欲消除户籍改革的阻力弱必须做好哪些工作?(满分20分)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自选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1200字的文章。要求:观点明确,联系实际,分析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满分40分)

申论标准预测试卷(二)

1.【答案提示】(1)自由流出流入、滞留、居住的权利。比如,至少要让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去务工经商的地方,而不能动辄清理遣返。

(2)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的劳动及其相关权益。比如,不受歧视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得到同样劳动保护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

(3)与就业高度相关的教育权利。要求各个城市给农民工子女公平入学的权利。

(4)相关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比如,司法方面的赔偿、补偿,城市人口工伤或者殉职可能得到的补偿、赔偿比农村人口要多得多。

2.【答案提示】A.应该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来直接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对一个城市的政府而言,户籍制度依然是力保地方经济繁荣的尚方宝剑。改革户籍制度意味着,各地市政府要多投人人力、物力、财力,来满足因城市人口增多而带来的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可见,要求地方政府改革户籍制度,还存在很多困难。

B.暂住制度是一种歧视性管理手段。

因户口导致人的待遇不同,并非户口管理本身造成的。登记暂住没有错,不能因为这两个字就废除它。各种歧视、区别都存在的情况下,把暂住证取消了,反倒对流动人口不利。发个暂住或者居住证,主要目的是证实你在此居住,方便生活和联系,没有别的功能。

C.一些地方给少数人以特别政策落实户口是违背户籍改革的宗旨的。

实施户籍改革的目的在于,彻底打破户籍束缚,剥离捆绑于户籍之上的相关“户籍特权”,实现城乡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维系最大限度的社会公平。可是,从一些地方的户籍新政来看,却是站错了“起点”。给少数人以特别政策落实户口,而这少数人本身就是相对“强势”的人群。如此一来,户籍制度原有的不合理的“特权价值”本质上看并没有淡化,只是扩大了受益的层面。

3.【答案提示】(1)割断政府部门与户籍制度的利益联系,恢复其作为利益集团调解人的角色,而不是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自己也参与利益博弈。

(2)促成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均衡,不能让某个利益集团坐大。在户籍制度上的具体做法就是要为其他弱势集团,如农民、进城民工、流动人口等提供一个发言和维权的机会,而不是把主动权完全交付给其他集团。通过扶持弱势集团,使其能够对自身利益和权利进行保护,自然会收到对强势集团制约的效果。

(3)促使公共服务过程公开化,惩罚以公共事业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

4.【参考例文】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传出消息,国家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据悉,目前全国已有河北、辽宁、湖北、湖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近年来,无论是在朝堂还是民间,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就一直不断。众所周知,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与计划经济体制几乎同时建立起来的。在几十年的时间里,户籍制度以及其上所附加的种种权利和保障的差别,将中国划分为城市和乡村的二元社会,成为横亘在两个社会群体之间的一道巨大的鸿沟。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公平。不久前,国内某网站开展的一项有11168人参加的调查显示,91.7%的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户籍改革。去年,由国务院部委组成的调研组分赴全国12个省市进行综合调研后认为,当前进一步深化户籍改革,已经具备了许多有利条件,时机基本成熟。

由此可见,户籍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但是改革的路子究竞应当如何走,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明确。在这方面,我国许多省市已经开展了一些试探性的改革。山东省明确规定,全省以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为依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湖南省将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实施由过去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标准调整为以居民户口登记地和是否承包责任田为依据;广东省的佛山、深圳、中山等地将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居民统一转为非农业户口,实行城市化管理……

总的来看,这些措施确实实现了改革的初衷——“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赋予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对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再往后看,这样的平等却并不纯粹,城乡户口差别背后隐含的种种社会不公诸如医疗卫生、社保、高考、升职等方面的差别依然存在,正在制造新一轮的“城市二元结构”。据了解,宁夏固原市许多农转非的群众由于长年未能享受城市待遇,反而失去了退耕还林、两免一补等农村优惠措施,纷纷要求非转农;在广东佛山等地,由于一些配套政策难以协调,在复员军人的安臵问题上,还是实行城市、农村区别对待;在河南省鹤壁市,由于“农转非”后计生、医疗、低保等政策还是按农村政策办,84%以上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对换户口没有积极性……

这么多年来,人们一直在积极呼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想借此剥离附加在居民户口上的医疗、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不平等的权利和保障因素,消除造成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根源。但如果改革的结果只能给予人们名义上的统一,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依然必须在两种管理体制下生存,这不仅不利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也必然会引发诸多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不能把动作仅仅停留在技术操作层面,在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下,要确实保证农村居民能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大体相同的基本待遇、权利和社会保障,实现公民在宪法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这毫无疑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P籍管理部门的全力推进,教育、医疗、劳保等社会其他各部门都应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措施跟进。只有全社会的整体联动,才能保证改革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得到群众的真心认可。

申论热点:财产申报

官员财产申报:难在哪里?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器,至今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也签署了《反腐败法》,2009年4月,包括总统梅德韦杰夫和总理普京在内的俄罗斯高官相继公布了自己的家庭财产。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已具备雄厚的民意基础,2008年5月,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际,《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新浪网曾联合开展了一项3837人参加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官员财产状况”,持此愿望者达77.5%。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都属于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内容。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回答网友关于反腐败的问题时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最高领导人首次对中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给予的正面回应。

官员财产申报既然已经有了广泛共识,那么为什么相关立法仍然举步维艰?其“难”在何处?

关于财产公开与个人隐私界限不清的问题

无论是制定《公务员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新疆阿勒泰地区、浙江慈溪市、湖南浏阳市的“试验”,在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公示问题上,政府官员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具体到包括家庭财产的哪些内容以及哪些家庭成员的哪些财产需要申报、内部申报和公开申报的界限等,更是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我国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因此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申报主体理应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我国1995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1年6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配偶等其他家属情况也包括其中;有的认为申报对象还应包括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因为“很多干部子女做生意,靠山都是当官的父亲”;有的认为申报主体若推及成年子女,一来于隐私权不合,二来阻力太大;另有折衷意见认为,家庭成员和近亲属的财产是否申报,要看该职务的高低以及涉腐风险的大小。对此,有学者认为,就申报的范围和内容而言,新疆阿勒泰等地已有详尽规定,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应该不是太难的事情;而要避免因干部个人信息泄露过度以至诱发某些侵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或者社会动荡,只须对公示方式进行某些技术性调整就可以达到目的。按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政府官员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的知情要求;作为占据更多权力资源、肩负更多公共责任使命的公众人物,官员的隐私权显然主要不再表现为私密的权利,而已成为权力公开监督的必然对象和组成部分。实际上,现在各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律关系中的某些特殊主体——公权力人的隐私权都有相应的限制,而这种限制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换言之,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关于配套措施不具备的问题

这主要包括: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不健全;拒绝、拖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及追究责任难到位。对此,有学者认为,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不动产登记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确实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追究不严等问题。但配套措施、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打击钱权交易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疏而不漏”的理想状态。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时,甚至于没有电脑,更不用说现代身份识别制度和交易档案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在很大程度上倚重社会监督,正可弥补配套措施之不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推动,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过来也可以推进配套措施的落实。

(二)财产申报的现状

关于财产申报,在我国已提了近15年,但目前试点地区的官员财产申报大多集中于科级以上干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路走来,可谓是速度相当缓慢。从1995年规定“温柔”地诞生,现在普遍沿用的还是这一套最基本做法。近几年,在“两会”代表委员的持续呼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之下,各地开始尝试破冰,试图突破现状,但仍旧陷在公开不彻底的争议之中。

(三)财产申报的障碍

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实施必然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鉴于中国目前没有公开、统一、标准的公民信用保障系统,个人资信难以查实,反腐败工作缺乏坚强的技术支撑;二是腐败分子为了逃避财产申报和资金核查,必然会将大量腐败资金和非法收入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馈赠亲朋好友,逃避法律的制裁;三是腐败分子在国内无法藏身,必然想方设法外逃,势必给国家财富造成巨大损失,破坏法律的实施,损害社会的公正,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鉴于目前建立我国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条件还不具备最基本的条件(如尚未实行全民信用卡制度),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出台之前,京佳教育认为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现有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第一、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第二、加大对申报结果的监督和公开程度。增加二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

第三、增强惩处力度。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第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得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在条件成熟之时出台已呼唤了十多年的《反腐败法》,并专设章节对于官员财产申报作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申论热点:消费者维权

三、申论要求

1.认真阅读给定材料,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概括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15分)

2.假设你是省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请拟写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倡议书,字数在400字以内。(20分)

3.针对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要求对策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字数在350字左右。(25分)

4.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000~1200字的篇幅,就“消费和谐”问题自拟题目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40分)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是,在当今社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很普遍,究其原因,主要包括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各地维权部门缺乏一定沟通、现有消费者权利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商品介绍含糊(商家有意混淆商品性质)、维权途径不畅以及商家推卸责任等。为此,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度,完善市场经济秩序。

2.答案提示

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消费和谐,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促进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生命质量。在此,我们倡议,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共同行动起来,推动和谐消费环境的建设。

让我们共同承诺:

第一,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加强执法监管,切实减少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与行为;

第三,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和市场经济规则,守法经营,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主动清除“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清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协议,以“客户至上”的原则认真处理消费纠纷;

第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与知识的宣传、普及,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培养依法维权的意识。

3.答案提示

针对消费者维权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按照有关程序进一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积极推进服务领域的立法进程,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臵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依法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2)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要逐步普及全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的消费权益。

(3)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加强专业执照管理;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等。

(4)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我国一些城市中设立12315联动行动,即公安、医疗、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减少投入,切实方便消费者。

4.答案提示

为实现消费和谐而努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整体消费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依然明显,其维权过程中的障碍依然很多,而且,伴随社会消费热点的变化,消费维权也不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不和谐的问题之所以能够产生,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还不完善,特别是一些新兴的消费领域缺乏应有的质量标准;二是消费维权中司法保护诉讼程序复杂,维权成本过高,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是经营者的自律程度较低,社会责任意识缺失,忽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整个社会对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的关注不够,一些消费者还缺乏应有的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

消费和谐,当然不能只是一句口号。要实现“消费和谐”的主题目标,必须针对上述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就各级政府而言,一方面要进一步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引导、组织、协调、督促机制和体系,不断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费政策,发挥各有关方面的作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就企业经营者而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保护环境、资源,最主要的是对消费者的责任。企业要学会在消费者身上取得阳光财富,应当推出切实以消费者为本的产品营销策略和产品广告策略、纠纷解决策略等。

就包括中消协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而言,要不断完善组织结构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应尽快建立各级消协理事会,经常举办活动和召开会议,加大工作的力度和辐射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立规建议,督促政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

就消费者而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层次和素质,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明确在消费和谐中的社会责任。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自觉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自主、自立、自觉的消费者。

总之,要实现“消费和谐”的目标,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积极妥善地解决消费领域内存在的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申论热点 必考.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申论热点 必考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申论热点整理 热点 申论 申论热点整理 热点 申论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