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心食品安全责任书_商品食品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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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食品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司在五月份关于开展“商品质量安全月”活动的通知,切实加强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把好商品质量关,同时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应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票证通;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票证通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
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商品质量安全处罚制度
(一)采购中心总负责人为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条线采购经理为商品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采购人员有采购不合格商品进入超市销售,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未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调离岗位;如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外并调离岗位,其第一责任人也承担相应损失;
(三)新供应商进场时,采购人员没有收集全供应商及商品资料而让商品进场时,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并给予50元罚款;
(四)采购人员如采购过期商品进库而没销售,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并将商品无条件退回;如采购过期商品已进入店堂销售,被发现且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都将承担所有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
(五)已在店堂销售的商品如被职能部门查处,发现其不合格,条线采购人员有责任通知供应商或厂家人员立即将其所有商品下架、清退,并让其承担所有损失,如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给予该供应商或厂家2000—5000元的罚款;
(六)三、奖惩
对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条款,确保全年无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上内容将纳入年终考核评审)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责任人留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签字盖章):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