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_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

房地产的迅猛发展,商品房纠纷也逐年增多,法律的完善滞后于经济发展,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困难。例如,很多开发商在和准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前,与其(以下称为准买受人)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实践中使用的名称不一,例如称为预订书、确认书等),要求准买受人交纳定金,准买受人将在将来某个时间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这种商品房认购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广泛存在。最高民法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释》(以下解释)中对商品房认购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其中仅有两个条文涉及这个问题,内容简略,故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预约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是确认准买受人在将来某个时间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的预约。预约确定双方将来洽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商品房认购书不是购房合同,也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预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是约定双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洽谈购房合同,这种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本身就是一种合同。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根据民法理论,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成立; 商品房认购书并非购房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购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就认购书的内容而言,通常认购书包含了射幸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当事人、主要标的物房屋及其位置地点、房屋面积、价款等,对付款方式也通常有所规定,即由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按揭付款,如选择按揭付款,则会约定由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申请资料,由出卖人代向银行申请或代为联系银行,如银行不能受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则买受人应选择其它付款方式。从上述可知,认购书已具备了关于合同内容确定性的基本要求,合同条款无论繁简,其成立要件应以法律能凭其条款予以确认和保护为准。只要合同内容确定、可能、合法、公平,并且当事人就此达成了合意,合同债权就可以有效成立。反之,合同债权就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商品房认购书只要是表明了双方在将来时间洽谈购房合同的协议,就足以构成独立的合同,就可以推定开发商已经默示承诺保留该房至约定的时点不另行出售。因此双方无需就该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做出特约,也能够推定要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内容洽谈购房合同,同样无需特约。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双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内容洽谈购房合同。如果将来双方经协商达成与商品房认购书内容不一致的购房合同,也并不会影响商品房认购书和购房合同的效力。

三、商品房认购书的生效;在实践中,很多开发商为筹集建房资金,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洽谈商品房认购书。这样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一种观点认为,内部商品房认购书是无效的合同。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预售条件。根据商品房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笔者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并非购房合同,不能把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误认为是商品房认购书的生效要件,不应要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就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无论双方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或者在起诉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与否,均不应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果只是签订内部商品房认购书,并不实际支付购房款,不会因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导致预约无效。但如果开发商的内部认购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即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就向资金拥有人发出较低价格的认购,认购人实际支付部分房款,在开发商以较高价格正式开盘后,开发商再利用购房人交付的购房款支付按照开盘价计算的房款,认购人取得认购价和开盘价之间的差价。这是一种规避法定商品房销售条件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应当澄清的是,这种认购实际上并不是预约性质,而是非法买卖的性质,应当称为内部销售为妥。这种合同的无效并不是认购预约的无效,而是非法买卖的无效。

四、违反商品房认购书义务的法律责任

1、按照认购书中对定金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一般情况下,作为定金的预约款是违约定金。如果在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为定金的预约款是立约定金。如果约定了解约权,则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

2、可以要求强制履行和损害赔偿。如果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准买受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开发商按照认购书的内容将房屋出卖给自己。商品房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商品房解释第五条的不足之处在于,当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就应当是可以强制执行,不需要开发商实际收受了购房款的条件。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不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准买受人无权强制开发商将房屋出卖给自己。当然,无论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均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的权利。如果一方拒绝洽谈,自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双方已经洽谈,并已经洽谈好条款,一方却拒绝与另一方订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强制购买,在开发商无法履约时,可以要求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五、结论;通过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可以确定买卖双方洽谈订约的义务,又避免了买房人草率签约,是一种设计精巧的利益平衡制度。只要通过设立法律制度,合理的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商品房认购书是可以在房地产交易中起到好的作用。作者:刘嫔,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负责人,副主任律师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 房地产市场 迅猛 我国 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 房地产市场 迅猛 我国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