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至第三章案例分析练习题_第二章习题及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第二章至第三章案例分析练习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第二章习题及案例”。

第二章案例分析练习题

1.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1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厂收到该信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信:你商场所需的A型日光灯我厂有现货,每支价格5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50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请5月20日前回复。该商场收到甲厂的回信后,认为甲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支价格为45元,于是商场在5月19日向甲厂发出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商场愿意和贵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支价格能否降低为每支45元,希望贵厂能送货上门,并在6月1日之前给予答复。

该商场又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我厂有你商场需要的日光灯,价格为42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5月30日之前给予答复。该商场认为乙厂的价格合理,于是5月27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5月29日,乙厂收到该商场发出的同意信函。

问:(1)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邀请。

(2)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该案例中5.15日甲厂给商场的回信和5.20日乙厂给商场的回信属于要约,因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3)如果甲厂收到该商场的第二封信后,在6月1日给予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但商场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甲厂订立合同,那么,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成立。因为商场发出的新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是不可撤销的,而且甲厂在规定的承诺期做出承诺,因此合同成立。

(4)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于6月2日到达乙厂,乙厂对此未做任何表示。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成立。因为商场发给乙厂的承诺是因为客观原因即邮局的原因造成迟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受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该承诺仍然有效,本案例中,乙厂并没有表示反对,所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5)如果另有一家丙厂与乙厂是竞争对手,知道乙厂正与商场商讨购买日光灯事宜,向商场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每支日光灯价格只有35元,其目的就是阻止乙工厂与商场达成合同,而后在商场与丙工厂商量购买事宜时,丙工厂又不同意以35元价格出卖,致使商场错过时机,无法购买A型日光灯,造成经营上的损失。商场可否要求丙厂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说明理由。

商场可以要求丙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丙厂假借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乙厂,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

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当天接到传真后立即回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自发信10日内复到有效。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称自己与商场之间合同并未成立,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

构成要约,因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

不构成承诺,因为商场对电视机厂6月6日的要约内容修改了数量和价格,属于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

(3)6月9日当天电视厂给商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

不构成承诺。因为修改了合同履行地点,由原来的送货上门改为自行提货,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4)6月20日,商场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是承诺还是新要约?

是新要约。因为6月20日商场回复时已超过新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属于因主观原因造成承诺的迟到,构成新要约。

(5)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不成立,因为商场的承诺因主观原因迟到,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电视机厂对新要约并未及时表示同意,因此双方合同并未成立。

3、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便于200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

(1)该合同的要约为哪天的信函?

2月2日Z机关给美达家具厂的回函为要约;

2月4日美达家具厂给Z机关的回函为新要约。

(2)承诺为哪天信函?

Z机关2月6号发函表示同意为承诺

(3)合同是否有成立?何时成立?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2月7日,承诺到达时成立,成立地点美达家具厂。

4.艳某于2008年6月10日将一套西服上衣委托洁洁洗涤店干洗定型,同时给付了服务费20元。洁洁洗涤店给艳某出具了取件单,背面第6条内容为(字体字号和其他条款相同)“出门概不负责,在二十四小时内投诉有效”。6月14日中午,艳某到洁洁洗涤店处取回衣服,回家数小时后发现西服多处损坏,遂返回,要求洁洁洗涤店赔偿。洁洁洗涤店则称西服不是该店干洗损坏,不同意赔偿,但仍将艳某的西服留下,将取衣单交还艳某。此后,艳某多次到洁洁洗涤店要求赔偿未果,于2009年3月14日向某工商分局投诉。某工商分局在对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艳某要求洁洁洗涤店赔偿2000元,洁洁洗涤店仅同意依据行业惯例,以服务费20元的20倍计算补偿400元。因双方各执己见,难以达成协议,艳某遂于2009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关于洁洁洗涤店向艳某出具的取件单背面的“警告顾客”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是否是有效的格式条款?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格式条款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出门概不负责”、“在二十四小时内投诉”的条款印在取件单的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取件单的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接受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被告在交付取件单时也没有告知原告特别注意该条款。因此可以说,被告对该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既然被告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认定取件单上相关规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是正确的。

而且本案中,“出门概不负责”与“在二十四小时内投诉”两句之间明显矛盾,应依照有利于原告方的解释。

第三章案例分析练习题

1.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1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在饲养狗的l个多月期间,狗曾咬伤了几位到孙某家做客的朋友,这使得孙某感到此狗不易驯服。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狗又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主张撤销合同,将狗返还给孙某,同时要求孙某退还价款。问:

(1)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周某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秦某和孙某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秦某与孙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孙某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某明知狗不易驯服,却擅自将狗带走外出,对狗看管不严,致使咬伤周某,有主观过错,因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何认定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行为的性质?双方订立的卖狗合同的效力如何?

孙某将狗出卖给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因为孙某只是管理人,所以对狗没有所有权,但孙某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这里的所有人是秦某。

(3)陈某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陈某付出了对价且主观是善意的,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狗的所有权。

(4)陈某主张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由于孙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可见,陈某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张某凭借介绍信以甲商贸公司的名义与乙家电生产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1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甲公司开除之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1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问:

(1)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本案中,张某长期代理甲商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与乙家电厂签

订合同时持有甲商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因此构成表见代理,故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一,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厂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由于相对人乙家电厂向甲商贸公司主张了表见代理,故乙家电厂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甲商贸公司应当向乙家电厂履行合同,不得拒绝和抗辩。第二,甲商贸公司与行为人张某之间构成侵权关系,张某侵害了甲商贸公司的信用权和财产权,甲商贸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追偿。

3.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已经取得财产的要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应折价补偿,本案中钱属于可以返还财产,李某应当直接返还给王某。

4.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招聘10名自备运土工程车的司机,但招聘合同上有一条规定:在招聘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工程车毁坏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司机乙考虑到自己已好久未揽到活了,还是招聘合同上签了字。问:假设乙在施工过程中真的出现车毁人伤事故,乙可以向甲要求赔偿吗?

乙可以向甲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筑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属于人身伤害免责条款,该约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

《第二章至第三章案例分析练习题.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第二章至第三章案例分析练习题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第二章习题及案例 第二章 练习题 案例分析 第二章习题及案例 第二章 练习题 案例分析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