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_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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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单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工业项目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应首先根据表3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通用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购买(租赁)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以外,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
七、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违规建造上述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
八、不符合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 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
九、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以及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违规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一、指标含义与计算方法: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式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时,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中确定的投资额计算投资强度;在批后监管和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强度。
(二)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 算。
(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生产服务设
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生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四)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五)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用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十二、本控制指标由正文、《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表1)、《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和《福建省土地等别划分》(表3)等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十三、本控制指标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本省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适时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修订《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表1 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
市县等别 一类 第四等
二类 第五、三类 第七、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第九、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第十五等
行业名称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19 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23 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26 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33 加工业
行业代 码 市县等别
行业名称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六等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590 ≥1350 ≥1845 ≥1605 ≥1995 ≥1710 ≥2625 ≥2220 ≥1995 ≥1710 ≥2625 ≥2220 ≥2625 ≥2220 ≥3975 ≥3405 ≥3975 ≥3405 ≥2625 ≥2220 ≥2100 ≥1890 ≥1590 ≥1350 ≥3150 ≥2670 ≥3150
≥2670
一类 二类 第四等
第五、六等
≥2625 ≥2220 ≥3150 ≥2670 ≥3150 ≥2670 ≥3975
≥3405
八等
十等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110 ≥1035 ≥1215 ≥1125 ≥1350 ≥1185 ≥1680 ≥1485 ≥1350 ≥1185 ≥1680 ≥1485 ≥1680 ≥1485 ≥2490 ≥2235 ≥2490 ≥2235 ≥1680 ≥1485 ≥1335 ≥1230 ≥1110 ≥1035 ≥1995 ≥1755 ≥1995
≥1755
三类 四类 第七、第九、八等
十等
≥1680 ≥1485 ≥1995 ≥1755 ≥1995 ≥1755 ≥2490
≥2235
四等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975 ≥870 ≥780 ≥1035 ≥945 ≥870 ≥1080 ≥975 ≥900 ≥1365 ≥1230 ≥1050 ≥1080 ≥975 ≥900 ≥1365 ≥1230 ≥1050 ≥1365 ≥1230 ≥1050 ≥2040 ≥1860 ≥1575 ≥2040 ≥1860 ≥1575 ≥1365 ≥1230 ≥1050 ≥1125 ≥1035 ≥945 ≥975 ≥870 ≥780 ≥1620 ≥1485 ≥1275 ≥1620
≥1485
≥1275
五类
六类 七类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第十五等
四等
≥1365 ≥1230 ≥1050 ≥1620 ≥1485 ≥1275 ≥1620 ≥1485 ≥1275 ≥2040
≥1460
≥1575 39 40 41 42 43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3150 ≥4500 ≥3150 ≥1590 ≥1590
≥2670 ≥3720 ≥2670 ≥1350 ≥1350
≥1995 ≥2835 ≥1995 ≥1110 ≥1110
≥1755 ≥2535 ≥1755 ≥1035 ≥1035
≥1620 ≥2295 ≥1620 ≥975 ≥975
≥1485 ≥2070 ≥1485 ≥870 ≥870
≥1275 ≥1785 ≥1275 ≥780 ≥780
表2 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代码 名 称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造业 塑料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容积率 ≥1.0 ≥1.0 ≥1.0 ≥1.0 ≥0.8 ≥1.0 ≥1.0 ≥0.8 ≥0.8 ≥0.8 ≥0.8 ≥1.0 ≥0.5 ≥0.7 ≥0.8 ≥0.9 ≥0.9 ≥1.0 ≥0.7 ≥0.6 ≥0.6 ≥0.7 ≥0.7 ≥0.7 37 39 40 41 42 43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0.7 ≥1.0 ≥1.0 ≥1.0 ≥0.7
备注:本表中的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表3 福建省土地等别划分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等级 四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市、县(区)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 福州市马尾区
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 福清市、泉州市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漳州市龙文区
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龙岩市新罗区 长乐市、南平市延平区、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南安市、龙海市 闽侯县、连江县、莆田市秀屿区、惠安县、宁德市蕉城区
罗源县、闽清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沙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南靖县、漳平市、福安市、福鼎市
永泰县、平潭县、建阳市、顺昌县、尤溪县、将乐县、仙游县、安溪县、永春县、长泰县、东山县、永定县、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浦城县、大田县、泰宁县、德化县、平和县、华安县、连城县
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寿宁县、柘荣县、屏南县、周宁县 六类
七类
备注:本表中土地等别划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确定。土地等别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等别执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工业 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 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本厅
领导,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