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_院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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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城市职业培训学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射洪县城市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射洪县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27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经射洪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何少杰、何绍志等出资兴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五条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何少杰
第六条 办学宗旨: 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初级、中级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八条 学校办学范围:(一)办学类型: 服装设计制作、中西式面点、计算机操作,中小型项目创业培训。以后逐渐开展营销、财会、餐厅服务、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旅游服务等各专业的初、中级技能培训。(二)学制:一年以下短期职业培训
(三)学校层次: 初级、中级非学历教育
(四)办学形式: 全日制或业余
(五)学校规模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就业、创业培训每年800-2000人/次。技能培训三年内达到常年在校学生300人,五年内达到800人,八年后达到1000人。
(六)招生对象: 城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培训愿望的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在职职工。
第九条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既经培训结业的学员,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章程;
(三)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学校终止后,依法组织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五)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六)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董事会、学校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 5人。校长资格经审批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名单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教学管理制度;
2.学生管理制度;
3.教职员工管理制度;
4.校园管理制度;
5.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6.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面向全体学生,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坚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 坚持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标准性原则。
第二十条 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遵循职业教育培训自身规律,运用现代化手段,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活动,保证学生掌握相应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职业技能。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学资金为30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举办者个人以货币1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国家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
(三)学生缴纳的学费等各种费用。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应以年度净收益作为提取学校发展基金的基数;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者捐资办学应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作为提取学校发展基金的基数。学校发展基金是保证学校发展,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资金,既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或者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示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校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存续期间,本校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应当用于增加教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评审报告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决策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上岗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任教,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还应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存续期间如发生以下变更情形,经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报审批管理机关批准: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
(二)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三)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事由: 连续两年未招生;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办学许可证失效;
(三)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四)其他事由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审批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学校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 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管理机关核准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校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复设立后,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审批管理机关备案,由审批管理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射洪县职业培训学校
董事会机构
执行董事:何少杰 秘书:李峰
成员:何少杰
何绍志
李峰
姚科
刘凯歌
学校相关人员
举办人:何少杰
校
长:何少杰 执行校长:李峰 会
计:姚 科 出
纳:何惠萍 教师:专职教师:
后附相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