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_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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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以下材料:
1、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2、评审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3、评审委托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4、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或者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及未划定矿区范围,评审委托单位提交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
5、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和拐点坐标及与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叠合图;
6、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资料;
7、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评审备案后,第6、7材料退回。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准予办理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不予办理的,备案管理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准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收费标准
该项备案不收费。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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