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_第1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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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特征
(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四)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定义
法律是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规范
(一)含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有3个特点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多选 例题:“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法律规范属于()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E.任意性规范
答案:AD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处理,相当于“则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广义)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
(二)法系
1、法系是在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
划分法系的依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加拿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首先,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其次,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第三,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四、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刑法
(三)行政法
(四)民商法
(五)经济法
(六)社会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五、法律关系
(一)概述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特征:属上层建筑范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实际上还应包括国际组织)
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答案:C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1、权利: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
2、义务: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密切关系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
2、行为
3、人身利益
4、智力成果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2、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民法有着较明显的区别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市场主体法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社会保障法
二、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节与经济法相关的重要 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国家
二、所有权制度 民事权利的体系 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债的概念 债的要素
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和区别 区别: 1.性质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客体范围不同 4.实现方式不同 5.效力不同
债的分类
1.发生原因为标准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标的物属性为标准 特定物之债 种类物之债
内容可否选择为标准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债的关系为标准 主债 从债
四、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相关规定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本人知道不作否认 第三人恶意行为 委托书授权不明
消极代理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 非法代理
代理人明知违法 被代理人明知违法 转委托
事先同意或事后告知 转托不明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09)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参考答案:D
表见代理
(一)概念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单选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五、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概念
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4种情形)长期诉讼时效:3年或4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单选
【正确答案】 D
多选
【正确答案】:ABD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的保护 保护方式
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 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案情:
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 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 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1995年初某 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 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 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
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 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 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 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 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题:
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 有权?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
三、分析:
1.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
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1、事实推定
2、权利推定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详见教材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赔偿等。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1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二、不动产登记
一般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且不限于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规则
1、登记地点(不动产所在地)
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前者为准)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有异议的,须经起诉)
4、预告登记(须3个月内正式登记)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6、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
三、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交付包括物和凭证的交付。
几种特殊的交付形式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受让人先行占有)
指示交付(已由第三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占有改定(动产仍由让与人占有)
案情介绍:
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5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机进行拍卖,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20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案:
手机应归乙所有。
因为甲未在招领期间内认领手机,所有权消灭;而丙是从小偷处购得的手机,购买赃物依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乙是从失物招领处购买的手机,依法取得对手机的所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
1、善意取得
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属强制性的物权配置)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动产善意取得
案情: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
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分析:1.孙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第二,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善意取得成立后的法律效果:(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受让人向让与人支付价款;
(3)所有人可以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殊情形
(1)不动产也适用,以登记为要件。
(2)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年的规定);
赃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3)不但适用于所有权,还适用于他物权。
2、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详见教材)
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的规则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适用遗失物的规则
案情:
老张有平房三间,1986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间半。1989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1.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问题:
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三、分析:
1.三与张四对该房屋不能构成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人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个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本案中,张三和张四对于其父遗留的三间房 屋已经作出了适当的分割,已经做到了产权的进一步分化,应当认定各自对其所实际占有的一间半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共有关系。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未做分割,张三和张四对继承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因而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张三欲处理其一间半房,应
受到如下限制:第一,对于共有财产不能全部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第二,共有人对其处分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张三在出卖其房屋时,一方面无权处分属于张四的部分,同时在出卖时要考虑到张四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应把房屋卖给张四。
第四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2、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抵押物;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3)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占有权;(2)抵押物的收益权;(3)抵押物的处分权;(4)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四)抵押权的实现 注意担保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的清偿顺序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形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五)最高额抵押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六)浮动抵押
经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不包括不动产
不以登记为要件;但不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结晶”程序。
三、质押
(一)概述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与抵押的区别---标的物;转移占有。
案情: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1.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
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2.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二)动产质押
1、设定
书面质押合同(诺成合同)。质权自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成立。“流质条款”无效。
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3、动产质押的效力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孳息仍属于质押标的。转质需出质人同意,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
(三)权利质押
质押标的为权利。
《物权法》列举了7种权利。
1、有价证券的质押;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3、知识产权的质押;
4、应收账款的质押;
四、留置
(一)概述
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二)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到期债务人未履行。
(三)留置权的效力
除留置物本身外,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物,“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效力的两个层次
1、留置标的物(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孳息收取)
2、优先受偿(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的,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的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