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核报的通知_再次提醒通知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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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关于再次核报“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商请确定“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的函》(建保函

[2011]192号)要求,现请各地再次核报“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请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尽快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并商国土、农业、林业部门确定当地“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各年度计划任务。

二、由于国家拟下达我省“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总任务超过150万套,与我省原规划任务基本一致,因此各地此次核报总规划数原则上不再调减,除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外,其余各分项任务可作相应调整。

三、请各地认真核实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任。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棚户区、城中村、零星分散

危旧房和各镇乡场镇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均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畴统计核报。国有工矿棚户区须是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工矿企业在镇乡场镇上的,作为国有工矿棚户区核报(不得重复计入城市棚户区)。省属及以下国有煤矿棚户区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畴统计核报。

四、林区棚户区、农场(垦)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确认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当地相关部门和企业,掌握当地农林煤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准确确定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请各地认真填报附表(报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签章,并报政府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同意),于2011年8月29日16时前传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 代弋戈85579237,传真028-85579237,85534605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周杰 86705845传真:86705844 财政厅联系人刘俊86656136 传真:86656136

附件:《“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核报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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