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指导性意见(版)_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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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指导性意见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指导性意见
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善于思考、勇于创新的新型职业技术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苏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3]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参评对象
我院全日制普通教育在籍注册专科(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德育操行评定在良好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原则上要求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
4.所在寝室学期卫生评比合格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因违反校纪校规或社会公德受党、团、行政处分(包括尚未解除处分)者;
2.必修课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3.体育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
4.一学期内两次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值日生,或违反其他宿舍管理规定受通报批评者;
5.一学期累计缺课达二周以上(含二周)或有旷课现象者;
6.本人未提出参加奖学金评定书面申请者。
三、评定等级、金额和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金额与获奖比例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的10%
四、评定组织
1.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任主任,学工处、教务处、系(部)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制定奖学金评定的指导性意见,审批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等。
2.各系(部)成立由系(部)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系(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五、评定时间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最后一学期不再评定),时间一般安排在3月和9月进行。
六、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以提出申请。申请者在确认学期综合测评结果的前提下,对照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比例分配,填写《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班级推荐。班主任或辅导员召开班委会,在符合评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获奖者的初步名单,在征求任课教师、班级学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报系(部)评定工作小组。
3.系(部)初评。系(部)评定工作小组对推荐名单审核后,将初评结果张榜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学工处。
4.学工处审核。学工处审核后将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学工处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在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学工处依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5.学院审批。公示结束后,学工处将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报院评定委员会审批。
6.表彰奖励。对获奖学金的学生,学院统一行文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七、评定工作要求
1.奖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学工处、各系(部)应严格把关,坚持条件,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地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评选出来,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在评定过程中,各获奖等级不可替补,如遇并列名次,下一名次轮空;若有取消资格者,后面的名次不能前提;各奖励比例不可突破,宁缺勿滥。
3.同等条件下,奖学金评定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较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4.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其它奖学金获得者,可参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只发给奖学金证书,不发放奖金。
5.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荣誉证书、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6.用奖学金挥霍浪费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应追回奖金;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