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审管理办法_中国优秀企业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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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造就一支电力行业优秀经营管理者队伍,树立先进典型和标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电力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电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开展评选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活动。为规范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是授予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电力企业、企业经营者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审结果,研究和解决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中电联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有关领导组成。中电联理事长

担任主任委员,中电联党组书记、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并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评审组,负责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辅业集团公司、省级电力行协及中电联的有关部门和分会的专家组成。分管该项工作的中电联领导担任组长。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中电联行业与企业文化部,负责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组织、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申报对象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辅业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以及省级电力行协及中电联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企业”)。

第八条 推荐单位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辅业集团公司、省级电力行协及中电联分会。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本企业责任的人身、设备特、重大事故,没有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无重大污染事件发生,没有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事件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在我国电力工业现代化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

(三)企业综合实力,包括生产技术、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应达到行业同类型企业国内领先。

第五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 优秀企业评选标准

(一)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有企业战略目标及实施战略目标的规划,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和改进企业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

(二)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产品(服务)质量好,技术先进,信息化程度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物耗、能耗、盈利、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及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居全国同类型企业领先水平。

(三)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环境、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专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素质高,重视过程管理。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度高,在企业现代化管理工作及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四)树立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诚实守信。以人为本,建立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和激励机制,尊重员工权益,企业劳动关系和谐。

(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广泛的社会公认度。为用户服务措施到位,顾客满意度高,社会公益活动受到表彰。

第十一条 优秀企业家评选标准

(一)具有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3年以上、担任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5年以上经历。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环境、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企业经营中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节能减排、环保工作居全国同类型企业领先水平。

(三)在企业改革、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科技进步方面具有重要创新成果和成功实践。企业现代化管理工作及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管理中善于经营、勇于开拓,有独到的经营之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其经验在全国同行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所在企业有良好的信誉,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和社会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

第六章评审与表彰

第十二条 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初审后提出初选名单,报评审委员

会评审确定。

第十三条 评审办将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果在中电联网站上公示7天。凡对公示的企业及个人有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办受理并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公示意见反馈给有关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

第十四条 评审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定,正式发布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获得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中电联颁发奖牌、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与展示。建议获奖企业及企业家的上级主管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中电联将推荐申报全国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

第十六条 对获得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荣誉有效期为四年,四年期满应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每个申报企业需向评审办缴纳一定评审费,用于评审、表彰及会议经费的支出。

第七章纪律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保守机密、团结协作。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事迹

和指标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如果发生管理滑坡,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审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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