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_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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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

为规范抚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根据《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依据

1、《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

2、《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3、《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的企业及个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除了《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1)近三年来,出现2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2)申报数据不齐全的。

三、评审程序

1、评审公告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市级相关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公告。

2、资格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室自愿申报。办公室自收到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当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单位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发出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的单-1-

位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申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对受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办公室提出进入材料评审名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2)不符合申报条件的;(3)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材料规定形式的;(4)对发出申报材料补充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补充有关材料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材料评审

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计分标准》(见附件

2)进行评审,评审组通过合议评审后,原则上对材料评审达到400分以上分值的单位,方可列入予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并提交办公室,对达不到400分以上分值的企业或组织不再进行现场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如果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能达到该分值,则不进入现场评审阶段,该年度市长质量奖空缺。

4.现场评审

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列入予以现场评审名单中的单位,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计分标准》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根据材料、现场评审情况,原则上按分值由高到低综合排序,将进入前5名的单位列入拟定的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交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

5.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议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申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陈述,由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报告申奖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评审情况,市质量兴市办主任代表办公室通报申奖单位在评审后的综合排序情况,大会对拟获奖单位进行审议并研究确定

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单位名单。

6.社会公示

办公室通过市政府网站或市质监局网站,将拟获奖单位向社会公示10天。对有投诉问题的,进行调查核实和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

7.市政府审定

办公室将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长签署。

8.表彰奖励

市政府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公开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及奖金,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质监局网站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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