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公约_运营经营管理公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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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经营管理公约

为维护XX(以下简称“本商场”)全体商户的合法权益,确保良好经营管理秩序和整体物业环境,为商户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本商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公约如下: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的“商户”是指与本商场的权利人签订商铺买卖或租赁合同或合作合同,有权使用商场内商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租户、合作经营户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条 本公约对本商场内的全体商户均具有约束力,全体商户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商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本商场的经营管理秩序和信誉。

第三条 商户进场经营前应当将其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提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依法使用之商品名称、商标,如果商户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存在疑惑,其应先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法律咨询,以免出现被动局面。商户应依法使用取得的商号(或公司名称)或服务标章。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投诉、索赔、诉讼等事宜,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停业,一切责任、损失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商户应亮证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服从商场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商户应遵守工商、税务、产品质量监督、卫生防疫、环保、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依法交纳应缴税款、工商管理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

第六条 商户凭其与本商场权利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到物业公司办理进场经营手续。

第七条 商户退场应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场手续,应在合同期结束前90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在未结清其他相关费用前,商铺内的物品不得搬走,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八条 所有商户应按照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统一营业,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事先经过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商户应在前述营业时间段内开门营业,不得迟到、早退、中间关门停业,否则,每迟到、早退、中间关门停业2小时的,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九条 商户应该每天提前10分钟到达商铺为开商做准备,21:00停止营业,告诉消费者离场,商户最迟不超过22:00收市离场。

第十条商户每天收市时,应收拾好商铺内的物品,关闭水、电、气开关,锁好门窗,做好防盗措施,保管好钥匙,存放好财务票证、重要文件等。将当天的营业款存入银行,否则,由商户自行承担丢失的一切后果。商户因迟到、早退、中间关门停业丢失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商户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商户出售商品时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明码标价,如实标示商品的商标、产地、生产厂家、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如由商户销售的商品引起消费者投诉等事宜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停业,一切责任、损失均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入驻经营以后,如果发现商户长时间只有挂板,没有出货,或者商铺内堆摆放滞销商品,影响整体商场形象的,物业公司将予以劝告,经劝告无效的,物业公司有权将

商铺另行安排,商户或租户或合作商不得有异议。商户不得越线经营或摆卖商品,若有违反,经物业公司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二次仍然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有权没收越线摆卖的商品。

第十三条 商户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商场业态经营,如违反一次,罚款100元,一个月连续三次或不交罚款,视为商户违约。物业公司根据经营的需要进行各个区域经营的商场业态、商品品类的调整,商户应无条件按物业公司要求调整经营的商场业态范围或调换铺位位置,但物业公司应提前10天通知商户。

第十四条 商户如因故需要办理商铺产权转让或转租,须先到商场物业公司预先登记,并得到商场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商场物业公司同意擅自转让或转租者,本商场权利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或合作合同,收回商铺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商户安装门楣招牌、自墙广告招贴及户外广告,必须向物业公司申请,经物业公司同意方可安装或张贴,上述广告制作须按照物业公司统一规格和材质制作。涉及户外广告的,按广告行政管理规定申报,由物业公司在指定的区域安装。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拆除、取缔甚至没收其一切悬挂物、张贴物。

第十五条 商户应爱惜商场内一切设施和设备,注意清洁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六条 商户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听从物业公司人员的疏导和指挥,按规定的线路行车,按指定的地点停车,否则,交通管理人员可以采取警告、锁车、拖车等措施,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商户对于相邻商户的装修和维修负有容忍义务,应予以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否则,造成相邻商户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电梯、各通道口和公共区域摆放物品。商户不听劝告阻塞通道,由此引发的消防责任事故,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商户不得在商铺内贮藏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枪支、弹药等管制物品;不得在商场内烧香、放鞭炮;否则,收缴该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商场所有商户均同意由物业公司对商场的有商铺、其他物业、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经营监督管理,并承诺按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商户如委托物业公司对商户自用部分的商铺和自用部分的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商户违反本管理公约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相关的经济处罚,拒不交纳的,物业公司有权从信誉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一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商场管理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商户(签字或者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铺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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