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委工作纪律_政府采购岗位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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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委工作纪律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纪律,请评委严格执行,监察、监管人员负责监察监督。
(一)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通讯设备必须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
(二)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评审过程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严禁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不得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退出;
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预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社会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开标、评标期间,评委不得私下与投标人进行接触。如有违反,将终止其评标资格。如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监察、监管部门将追究其责任。
(七)财政、监察部门规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政府采购评委工作纪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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