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个人所得税讲义及答案_个人所得税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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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本章的考试分值为13分,其中单选题4题4分、多选题4题8分、判断题1题1分。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在2011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主要考点
一、纳税人(★★)(P118-121)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解释】居住满1年是指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例题1·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临时离境仅28天,可以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员中,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
A.外籍个人甲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B.外籍个人乙2009年9月1日入境,2010年10月1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C.外籍个人丙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一次临时离境20天 D.外籍个人丁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月2日离境,其间两次临时离境各25天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在1个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时间不满365日;(2)选项CD: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的界定标准(P122)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解释1】“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解释2】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解释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2008年)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答案】A 2.计征方法:按月计征 3.计税依据
(1)自2008年3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扣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的外籍专家,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以每月的收入额扣除费用4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速算扣除数(见教材P131)不用记,试题中一般会给出,会用即可。【案例】中国公民张某2011年3月从我国境内取得工资3000元,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
6.特殊规定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P139)
①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案例1】中国公民张某2010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1)当月工资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75(元);(2)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2500元)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5%-125=4375(元)。
【案例2】中国公民李某2010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400元,当月工资为1200元:(1)如果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3600元[4400-(2000-1200)],除以12个月等于300元,按照300元确定适用的税率为5%;(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5%=180(元)。
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王某2010年12月取得半年奖3000元,当月工资为4000元:(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2)王某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4000-2000)×15%-125=625(元)。(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P144)
①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P123)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该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解释1】速算扣除数(见教材P132)不用记,试题中一般会给出,会用即可。【解释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某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1400元,其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181400×35%-6750=56740(元)。
6.特殊规定
(1)个体工商户的具体规定(P134)
①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②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P135~136页)
①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从2008年3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2000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例题1·判断题】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0年)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2·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为272000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最高为()元。(2010年)
A.30000 B.38080 C.40800 D.50000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该企业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72000×15%=40800(元)。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1.范围界定: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2.计征方法:按年计征 3.计税依据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4.税率: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5.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2000元×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1.范围界定(P124~126)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解释1】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解释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3】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4】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考生应注意的是: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8)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
(1)基本税率为20%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金额,加成征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案例】张某2011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案例】张某2011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速算扣除数(见教材P133)不用记,试卷中一般会给出,加成的情况考生应适当关注。【案例1】张某2011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案例2】张某2011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10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40%-7000=25000(元)。
(五)稿酬所得
1.范围界定(P126~127)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解释1】考生应注意稿酬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稿酬所得强调的是作品的“出版、发表”。【解释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解释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不在甲公司任职、受雇,只担任甲公司董事的张某,从甲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1万元 B.在甲公司任职同时兼任监事的王某,从甲公司取得的监事费收入1万元 C.在乙杂志社任职的记者韩某因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收入1万元 D.受雇于乙杂志社的清洁工李某因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收入1万元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选项CD: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解释】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20%×(1-30%)=14%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案例1】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38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案例2】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1-30%)=5600(元)。
5.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8)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1】某作家2010年1月5日从甲出版社取得稿酬600元,4月20日从乙出版社取得稿酬2000元。由于稿酬按次征税,所以1月5日取得的稿酬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不能合并征收),4月20日的稿酬应纳税额=(2000-800)×20%×(1-30%)=168(元)。
【案例2】某作家完成了一部短篇小说,3月份第一次出版获得稿酬2000元,8月份该小说再版获得稿酬500元。根据规定,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的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20%×(1-30%)=168(元),再版的稿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3】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三个月,三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为700元、800元和900元。根据规定,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作家三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0+800+900-800)×20%×(1-30%)=224(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范围界定(P127~128)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释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解释3】从2005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2010年)
A.某大学教授从甲企业取得的咨询费 B.某公司高管从乙大学取得的讲课费
C.某设计院设计师从丙家装公司取得的设计费 D.某编剧从丁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2)选项D:编剧从电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C.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D.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选项B: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选项C: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P138)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计税依据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成”、“减征”的问题。5.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案例1】张某2011年3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案例2】张某2010年2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1.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案例】张某2011年3月取得非上市公司红利3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60(元)。5.特殊规定
(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2.计征方法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案例1】张某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2011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200元,修缮费用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300-800)×10%=170(元)。【案例2】李某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2011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200元,修缮费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李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800-800)×10%=120(元)。【案例3】王某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2011年3月取得租金收入8000元,当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200元,修缮费用1300元,均取得合法票据。王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800)×(1-20%)×10%=560(元)。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适用的税目是()。(2009年)A、财产转让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偶然所得 D、劳务报酬所得 【答案】A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特殊规定
(1)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P145)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A、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B、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C、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取得的收入 D、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答案】CD 【解析】(1)选项A: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选项B: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3)选项C: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4)选项D: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捐赠的处理(P138)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案例1】张某2010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元:(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3)应纳所得税额=(4000-1200)×20%=560(元)。
【案例2】张某2010年3月取得稿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元:(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3)应纳所得税额=(4000-1000)×20%×(1-30%)=420(元)。
2、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案例】中国居民张某在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则张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800-600=200(元)。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P148-P149)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P149)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P149-151)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8、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自2009年5月25日(含)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2007年)A、离退休人员从社保部门提取的养老金 B、国债利息
C、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
D、个人提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答案】ABCD 【解析】选项D: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例题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2009年)A、财产租赁所得 B、退休工资 C、保险赔款 D、国债利息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例题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A、个人举报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B、个人购买赈灾彩票中奖1万元
C、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D、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900元 【答案】D 【解析】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例题4·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A、张某获得的保险赔款 B、王某出租居民住房所得
C、李某领取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D、赵某领取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例题5·多选题】某高校退休职工夏某2010年4月份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有()。A、工资 2750元
B、国债利息收入1100元 C、稿费1600元
D、省政府颁发的环保奖20000元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退休工资”属于免税项目;(2)选项BD:属于免税项目;(3)选项C: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P152)
1、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解释】自行申报纳税时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选择固定一地申报纳税。
2、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链接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链接2】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个人所得税综述
在计算分析题中,个人所得税的答题思路如下:(1)首先确定该项目是否免税;(2)必须清楚不同税目的计征方法,是按月征收、按年征收还是按次征收;(3)必须清楚不同税目的计税依据,是全额征收还是余额征收;(4)基本税率是20%,还应清楚稿酬的减征、劳务报酬的加成;(5)捐赠的处理方法;(6)境外收入的处理方法;(7)本章内容与《税收征管法》的结合。
【例题1·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税额时,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的有()。(2007年)
A、劳务报酬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D、财产转让所得 【答案】AB 【解析】(1)选项AB: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选项C: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3)选项D: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有()。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C、稿酬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答案】ABCD 【解析】选项D: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取得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A、稿酬所得 B、偶然所得 C、股息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BC 【解析】(1)选项BC: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直接计税;(2)选项AD: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定额与比例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