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选择_选择商标
商标选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选择商标”。
商标选择
商标选择也可以称为商标设计,即选择或者设计合适的商标。
商标选择非常重要。被选择的商标有可能成为企业所有商誉的体现,与企业一起成长、存续。如果选择得当,将非常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选择不当,有可能使企业前功尽弃,遭受时间和金钱上的重大损失,甚至破产。
商标选择要注意以下最基本的要求:
第一,不能选择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企业如果不慎选择了不能使用的标志作为自己的商标,将可能由地方商标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慎重选择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作为企业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企业如果不慎选择了不能使用的标志作为自己的商标,将可能不能到商标局进行注册,而没有注册的商标收到的法律保护力度要小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所以,一定要谨慎。
第三、注意避让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所以,在商标选择的时候对当时的驰名商标应该尽可能避让,防止因为出现混淆情况被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四、不选择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
如果选择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将不能得到注册。即使侥幸注册成功的情况下,也可能面临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申请撤销的风险。
以上是商标选择的底线,只有在满足这些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谈到选择的商标是否符合企业的情况、是否有益于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