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_公共品牌商标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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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打造区域品牌,推动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品牌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通过商标品牌基地的培育和建设,整合提升块状经济,推动全市品牌发展水平,为增强我市区域经济综合实力作出贡献。
第三条 金华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商标协会负责全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华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设立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由所在地品牌专业(行业)协会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专业商标
品牌基地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标协会负责组建。
第六条 申请设立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农副产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可适当放宽):
(一)区域经济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产业集聚功能,同类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
(二)产业规模大,其产值和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税收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三)市场占有率名列全市前茅;
(四)注册商标数达到50只以上,并拥有省、市著名商标数4件以上;
(五)有专业品牌管理机构,有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
(六)实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制定出商标品牌发展规划;
(八)产品的科技含量较高,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九)当地政府有相应的帮扶政策、措施;
(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及其成员企业有较强的商标品牌意识和创建品牌的主观要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要建立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承担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机构名称统称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由所在县(市、区)专业产品协会或商标协会负责组建。
第八条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二)制订并实施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品牌建设规划,全面实施品牌战略;
(三)组织和引导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活动,做好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组织品牌宣传,提高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运用品牌基地的集聚和扩散、提升功能,发挥产品优势、品牌群体优势,增强企业及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五)组织和引导开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指导证明商标的规范使用;
(六)指导、帮助和鼓励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成员企业注册商标,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七)组织开展品牌的培育工作,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品牌意识,提升企业的品牌战略,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的知晓度;
(八)教育和引导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企业加强自我保护和自
律建设,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做到不制假、不掺假、不售假、不傍名牌,并积极参加和支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织的创品牌和各项公益活动,切实维护自身的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督促品牌基地的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品牌战略搞好生产经营活动;
(二)指导、帮助品牌基地的培育、建设、发展和申报工作,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
(三)指导、帮助品牌基地制订和完善创牌计划和基地发展规划,提升和促进区域经济向品牌经济发展;
(四)指导、帮助品牌基地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品牌基地的载体作用;
(五)指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和实施品牌战略,用商标品牌引领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六)指导、帮助企业培育和申报著名、驰名商标;
(七)指导、帮助品牌基地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统一标志,规范管理,提高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整体信誉和美誉度;
(八)依法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牌基地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标协会要加强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及其成员企业商标使用和维权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标协会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动态监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进行检查。对取得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对管理严格,产业发展迅速,符合申报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条件的,要积极支持、鼓励申报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管理不善或产业萎缩,失去品牌基地功能和作用的,经核实后,予以撤销品牌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的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设立、撤销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