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作业_作业保险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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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某企业于2005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请问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合同中,可以双方约定承保时间,本合同约定承保日期为6月1日起,这属于附条件合同,而事故的发生不在承保期内,所以不能简单的以收取保费来认定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承担是以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准的。

2.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一日奚妻乘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制衣公司支付奚某善后抚恤金等约4万元。制衣公司在奚妻生前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奚某知道该情况后便上诉法院,请求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给付。请问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将保险金判给奚某。因为团体保险属于员工福利,受益人不能是企业。企业作为投保人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不得以投保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由投保人指定其某一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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