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规定_w04特殊工种上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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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及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气焊)、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压力容器、电梯作业等。
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3、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工持原件上岗,其他工种持复印件上岗。子公司
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安全员抽查监管。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规定每2(3)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子公司
安全员及集团公司安全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
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
5、特殊工种人员在参加初训和复训后,必须在集团办公室培训专员处备案,由培训
专员作培训记录。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
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对新招聘及转岗的没有上岗证的特殊工种员工,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内部考核
合格后,再颁发公司内部上岗证,并及时参加安监局组织的培训。
8、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存档管理,由集团办公室安全员负责保管原件(电
工为复印件),并做好登记工作。各子公司安全员,做好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的管理台账。
集团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关于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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