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定稿)_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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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史堡金泽农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间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受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客户的申请,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从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担保客户接触起至《担保业务受理台帐》并附申请基础资料等初审资料送达项目经理止。
第四条申请基础资料包括:
1、申保申请书(或农合行贷款意向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薄复印件(申请人、配偶)
第五条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受理岗人员。受理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核对基础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根据申请客户是否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能否提供基础资料,确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二项条件的客户,不予受理,但应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联系渠道。
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是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并及时移交至评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项目经理对申请担保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个人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
项目评审阶段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起至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审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经理(A岗)和申请人所在地股东(B岗)。
评审阶段责任人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率地完成担保项目的评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为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项目经理(A岗)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资料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及所在地的公司股东(B岗)联系并沟通情况;同时与合作银行及时衔接,交流申请信息,争取做到联合调查,同步评审,缩短评审时间。
评审责任人根据制度规定和标准格式,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评审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保人的情况,不能出具虚假报告和遗漏重大问题的报告。
每一个项目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项目评审合格后,依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条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担保
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
第十一条审批人对评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五章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公司设评审委员会,负责金额1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担保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委派或聘请,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含)评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具体项目评审由主任委员负责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名以上评审委员单数成组,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专门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只参与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1、董事长;
2、总经理;
3、项目经理 A、B岗;
4、合作银行有关人员;
5、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公司决策委员会成员对报审项目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评议。经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对报审项目得出同意意(含有条件同意)、复议或否决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评审议程:
1、评审会议由总经理经理提议,评审会主任委员决定组成人员和负责召集;
2、由项目经理A岗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岗作补充说明;
3、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4、对评审人员提出的问题,由A、B角或风险管理部经理回答或解释;
5、各评审委员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委评议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6、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后,将《评审委评议表》及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审批;不足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7、对虽未否决但评审委员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8、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主任委员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项目经理按要求加以落实,落实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十六条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由总经理发出会议通知并向评委提供有关资料。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但会后应提出书面意见。若参加人数未超过评委的2/3,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
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会后一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在纪要上签名。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审委员会建议否决但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2、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第六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的签订从评审责任人审批完成起至贷款发放到位、保证合同生效时止。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的签订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此阶段主要职责是落实审批人的意见,发出《同意担保意向书》,签定担保合同,推动担保项目尽快通过签约阶段进入在保阶段。
第二十条《担保意向书》经总经理签字后发合作银行。第二十一条《担保意向书》发出后,项目经理应关注贷款银行审批动态,对待签约项目在与银行衔接及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并及时报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审批通过担保贷款项目后,项目经理将项目资料移交至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项目资料专夹保管,同时登记《担保业务管理台帐》
第七章在保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所称在保项目管理,系指担保合同生效后,加强对在保人的管理,掌握在保人在贷款期内经营及管理状况,确保按期还款,以及对风险企业的预警和处理等动态管理的过程。
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从保证合同生效起至公司解除担保责任时止。
第二十四条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经理(A岗)和在保人所在地股东。
项目管理责任人在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人评审的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掌握项目动态,保证按期履约;同时提供有关服务,注意维系和建设公司优质客户群体。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在保人管理档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在保人真实情况。对于项目管理中发现的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汇报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实施。
项目管理责任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中要密切同合作银行的合作,及时沟通在保人的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在保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在每月25日前与合作银行核对在保业务明细,并及时汇报总经理。
第八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七条被担保的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
第二十八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应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进行追偿。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解释。第三十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