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书_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书
法律顾问合同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法律顾问合同书”。
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方:
电话:
受聘方: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
电话:(0791)85087788508779
事务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二栋一单元2701室
电话:(0791)***800148网址:/
第一条、合同双方
1.1聘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联系电话:。
1.2受聘方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 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法定代表人 周志龙,系事务所主任;代表人,系事务所。
1.3鉴于
1.3.1聘方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注册号为)。
1.3.2受聘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1.3.3聘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1.4聘方为其经营活动规范化及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受聘方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受聘方接受此聘请。
第二条 选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2.1受聘方根据聘方指名要求,指派执业律师(中国•律师执业证号)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要时可带1-2名助手协助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和方式
3.1受聘方为聘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3.1.1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解答与聘方业务有关法律咨询;
3.1.2根据聘方的需要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3.1.3根据聘方的要求对聘方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3.1.4根据聘方经营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聘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1.5参与聘方重大商务谈判,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或意见;
3.1.6为聘方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件;
事务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二栋一单元2701室
3.1.7经聘方另行委托,代表或协助聘方,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协商、调解等方式,处理聘方同其他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或公民之间的争议。
3.1.8根据聘方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3.1.9(聘方特别强调)。
3.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为聘方的利益对外工作需聘方签署有关的授权委托书。
3.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聘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第四条 受聘方的义务
4.1应按照国内大陆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聘方的合法利益,但如聘方未及时签署相关的委托书或未足额预付费用,使受聘方不能履行义务,不认为是受聘方怠于履行义务;
4.2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和聘方的指示处理法律事务,但聘方的指示、要求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
4.3应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及其助手亲自处理法律事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受聘方为维护聘方的利益需要才可以改派律师;
4.4应及时向聘方报告案件进行中的重大情况和处理结果;
4.5应及时将为聘方处理法律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聘方;
4.6对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的资料、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是,经聘方授权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聘方义务
5.1应如实向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及其助手介绍案情,及时、真实、详尽地向受聘方提供与所要办理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书证、物证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5.2应预付受聘方的律师及其助手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翻译费、查档费、公证费、证据复制(包括复印)费、非法规资料
事务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二栋一单元2701室
费、邮政费、长途电话费、市内计程车(的士)费、往南昌中心城区以外地方的交通食宿费等价外费用以及代聘方支付的其他费用。聘方应向法院等国家机关交纳的诉讼费等规费,聘方应及时另行支付。
5.3聘方每年向受聘方交法律顾问年费人民币万仟元(¥元),作为支付本合同3.1.1项至3.1.3项约定服务的报酬,支付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逾期则按法定6个月至1年期贷款利率的2倍偿付违约金。
5.4受聘方律师办理本合同3.1.4-3.1.9项约定的法律事务,聘方按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的80%另行交纳律师费。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法律责任
6.1聘方对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2受聘方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但经委托人同意的诉讼(仲裁)技巧需要的技术处理不在此限。
第七条 合同未尽事宜和内容变更
7.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7.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另一方同意,并做成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7.3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 合同终止和结算
8.1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结算法律顾问费、代理费和价外费用。
8.2聘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受聘方如发现聘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未履行完毕中途解除或有关事项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完成,聘方应及时向受聘方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和已发生的价外费用及垫付的费用。受聘方接受委托后发现聘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
事务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二栋一单元2701室
不退还。
第九条 期限
9.1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9.2本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在继续要求和提供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法律服务,即为本合同续展,聘方继续按第5条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方式付费即可。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
聘方(印)受聘方 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周志龙
代 表 人代 表 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户名:户名: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昌市洪阳分理处 帐号:帐号: 14-3172 0104 000 2323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上列双方于共同签署。
资源共享互惠共赢
我为您服务您助我发展
事务所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666号音乐花园二栋一单元2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