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受贿者更有效一辩稿_严处重罚四辩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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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对方辩友的立论堪称精彩,但百密终有一疏,错误的理论就算有再妙的解释也不可能成为真理,下面我就先指出对方一辩所犯的几个错误。
第一,对方辩友说重罚行贿者能从源头遏制贿赂,那对于索贿现象您方又如何解释呢?大多数行贿者行贿也是被逼无奈啊!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我国已经重罚受贿者,但是贿赂事件还是那么严重,所以应该重罚行贿者。那是因为我国以前的政策执行力未跟上时代变化的要求,但十八大以后我国加大反腐力度,反腐效果也很显著啊。
下面,让我们回到今天的辩题,重罚行贿者还是重罚受贿者更有效。开宗明义,受贿者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者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人。今天的辩题中要作比较的双方是“重罚行贿者的效果”和“重罚受贿者的效果”,标准是二者谁更能减少贿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我方认为重罚受贿者更有效,其理由有三。
首先,重罚受贿者更有利于从根源上抑制贿赂的发生。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在此过程中,权力成为商品,那么要不要出卖权利,或要卖给谁,都是由权力拥有者来决定。换句话说,也就是谁手里有权力,谁才能发起贿赂过程。而握有权力者并非行贿者,而是受贿者,因此重罚行贿者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相反,重罚受贿者能让更多手握公权者不会也不敢进行权钱交易,进而从根源上抑制贿赂现象的产生。
其次,重罚受贿者更有利于快速查处贿赂案件,以达到震慑他人的作用。现实中由于种种因素对于受贿者的取证很困难,往往依赖于行贿者的指证,同时“囚徒困境”这一理论从
“理性人”的角度向我们分析了犯罪人的心理,他们最终往往会做出最有利的选择,那么重罚行贿者只会让行贿者缄口不言,增大破案难度,甚至会让受贿者逍遥法外,滋生更多的腐败。反之,重罚受贿者,对愿意转作污点证人的行贿者适当减刑,有利于瓦解二者之间的同盟关系,达到快速查处案件,震慑他人的作用。
最后,重罚受贿者能够更高效率地减少贿赂。受贿者与行贿者是相互依存的,二者缺其一就不能形成贿赂;同时能受贿的人必须有一定的权力资源和地位资格,而能行贿的人则几乎是所有人。那么重点整治能受贿者这一群体的成本和难度将更小,形成不敢受贿甚至自主不受贿的风气也就更快更容易。以更小的代价更好更快地实现目标何乐而不为呢?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重罚受贿者更有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