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作业_知识产权法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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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知识产权法作业:
2011111135徐萌
一.使用在先原则与注册在先原则:
1.使用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优点:公平性强,以公平的原则统领商标的权利人。
体现了完整的商标权利保护制度。
缺点:实践中很难确定谁使用在先。
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很难全面掌握现有的、正在使用的商标,新的商标使用人也很难获得上述信息,因而所选用的新商标很容易与现有的商标发生冲突。
综上:商标制度建立初期,基本上都是遵循这一原则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日益增加,这种使用在先保护制度的局限性愈加明显。世界上曾采用这种获权原则的有美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少数国家,现在采用这一原则的只有菲律宾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也可以办理商标注册登记,并向公众予以公告,这种注册的作用不是确认商标权的产生,而是“承认“商标权的存在,增强商标的影响和效果,因而注册的前提条件是商标已经使用。
2.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优点:纠纷少,商标注册专用权相对稳定。
缺点:在这种保护原则下,着重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缺乏对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认可和保护。
与商标权的存在形态不附和,无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谨。
综上:所以采取“注册在先”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商标法多少对于注册原则进行修正,而且大多都制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专门立法以保护商标法未能涵盖和充分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二.我国的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原《商标法》在商标注册保护上采取了“绝对注册原则”,即对注册商标依法予以保护,对未注册商标则一概不予保护。表现在:把商标权等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承认未经注册的使用商标人对自己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商标权利保护,在实践中产生了相应的危害:有些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商标注册意识淡薄或者使用时,商标上不具备显著性等原因,对使用的商标没有及时注册。投机分子趁机恶意抢注,造成了对合法权益的侵权和经济秩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