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不安全食品召回_不安全食品召回计划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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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1.为了加强本企业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企业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产品。

3.所谓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并已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本企业及时将存在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回收或者是销毁,并自行承担其产生的相关费用。4.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1)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产品;

4)超过安全食用期限或保质日期的产品;

5)与监管部门抽检核定不合格产品的同批次的产品;

6)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本企业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应当立即召回;

7)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5.发现销售产品属于本制度的不符合产品,或接到下级经销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6.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1)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该产品; 2)立即通知相关经销商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或是使用; 3)立即向质量监管部门报告;

4)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消息,公布消息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5)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6)召回的产品按规定进行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产品召回后自觉接受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或相关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或相关监督部门。

8.实施召回的产品应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产品召回的数量、批次应准确无误的记录。召回后,应采取措施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并整改。

9.对召回的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和整改后,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或相关监督部门提交产品召回情况及处理情况的报告总结。10.相关记录

《不安全(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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