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讲义5 章关税_税法第五章关税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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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 税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关税的概念和分类,掌握我国关税的政策、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完税价格的确认、征收和管理、补征和追征、退还、滞纳金等方面的规定。

【教学重点】关税的概念和分类以及我国关税的政策、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完税价格的确认 【教学难点】税额计算

第一节 概 论

一、关税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有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国境包括一国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

关境﹥国境 关税同盟、组成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 如欧盟

关境﹤国境 国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 如香港、澳门是单独关境区

货物 贸易性商品

物品 非贸易性商品(见后)

二、关税的分类

第二节 关 税 制 度

一、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贸易性商品

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出口货物的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 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如携带人、收件人,寄件人或托运人等

三、进出口税则(税率表)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表两大部分: 税率种类

自2002年起,我国进口关税在执行税率栏内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进口货物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3)税额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实行从价税,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

从1997年7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量定额税率:如胶卷、部分鸡产品、啤酒、原油

从价比例和从量定额复合税率:如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

滑准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计的税率。可使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稳定,减少国际市场波动影响,如新闻纸。

四、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地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

1.全部生产地标准 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2.实质性加工标准 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标准。

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进口税则中四位数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以上的。3.其他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有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一起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五、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海关能够审查确定成交价)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

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

2.一般进口货物: 海关估定完税价格(海关不能审查确定成交价)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即:完税价格

=境内销售价格-(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佣金+起卸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国内销售税)

(3)计算价格方法; 即:完税价格

=原材料价值及装配等加工费+一般利润和费用+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其他合理方法。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后复运进口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4)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的。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月数 /(监管年限×12)]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及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为基础审查确定,不包含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可以扣除。

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十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1:某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小汽车,成交价格为1280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30万元,保险费12万元,装卸费8万元。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计算该进口商品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答案:

关税完税价格=1280+30+12+8=1330万元 应纳关税=1330×40%=532万元

应纳消费税=(1330+532)/(1-5%)×5%=98万元 应纳增值税=(1330+532+98)×17%=333.20万元

例2:某水产进出口公司4月进口一批速冻水产品,进口成交价150万元,起卸前的保险费2万元;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鱼苗出口,货物出口离岸价格115万元。假设进口货物关税税率25%,出口货物关税税率15%。计算该公司应纳应退各种税额。答案:

进口关税=(150+2)×25%=38 进口增值税=(150+2+38)×13%=24.7 出口关税=[115/(1+15%)] ×15%=15 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进出口公司收购免税农产品出口,增值税免税但不退税。

第四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一、定义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由于其中包含了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因而也是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

二、课税对象

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项物品,简称进口物品。

三、纳税人

携带应税个人自用物品入境的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收件人,以及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海关总署新规:价值超五千元自用品入境要缴税,20种商品全额征税

海关近期加强入境携带物品管理,携带超过5000元以上物品入境需征税。前日《东方日报》报道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并称,这一举措将打击香港零售业。而该文件与更早之前发布的第43号公告构成了对入境物品管理的组合拳,其目的在于打击代购和“水客”。

携带物品超过5000元入境需缴税

近日,广州海关在白云国际机场查获一起旅客携带未向海关申报的名牌服装、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入境案,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余万元。海关人员在其行李中查获包装完整的阿玛尼、皮尔卡丹、古驰等高级皮衣及高档手表,共计20余件,数量已远超自用合理范围,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处理。

类似的事情,近日也发生在深圳居民李小姐身上,她在香港“扫货”带回一部ipad平板电脑和一个LV手袋,入境时被海关人员予以征税放行。

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例之所以发生,源于今年8月海关发出的2010年54号公告。

该公告要求: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税率

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行邮税,目前有50、20、10%三档税率。50%:烟、酒;

20%:纺织品,摄象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钟表、化妆品;

10%:书刊、教育专用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五、完税价格

由海关参照该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五节 关税减免

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我国关税减免分为三 个类型: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二、特定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物资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性减免

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关税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

二、强制执行

纳税人在缴纳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且要征收滞纳金:按日征收万分之五。

三、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海关征收关税工作中,对进出境货品的原产地的确定、税则归类、税率变更时税率的适用、完税价格的审定、汇率适用、关税税额的确定、关税减免(包括应否征收关税)、追征、补征和退还、关税强制执行措施等征收关税的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都可能引起关税纳税争议。

1.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交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附议。逾期申诉的,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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