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材料)_评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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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开
放
性
实
验
系别:建筑工程管理系
专业:工程造价
班级:********
学号:********
姓名:***
指导老师:***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从工程造价、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质量、投标人的经历及业绩计分5个方面按照本章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计分,评分采用百分制,分项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根据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照第2.4条款,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评审标准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原件以备核验的,应在评审标准备注栏中明示。
2.2详细评审标准
2.2.1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20分,工程造价60分,工期8分,质量4分,投标人经历及业绩8分,总分100分。
注:⑴以上某项内容较完整、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可得该项分值的90%以上;
⑵以上某项内容完整、组织较严谨、针对性较强,可得该项分值的70%~90%;
⑶以上某项内容一般、措施基本可行、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可得该项分值的50%~70%;
⑷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该项不得分(此项应经评标委员会共同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由技术标评委独立评分,汇总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计算各投标人实际得分。
2.2.3投标报价评审(60分)
2.2.3.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2.3.2评标基准价
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价的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
2.2.3.3偏离程度的评标基准值
当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多于5人(含5人)时,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计算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当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少于5 人时,偏离程度的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的分部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2.2.3.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55分;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每高出1%扣1分。不足1%的,采用插入法,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2.3.5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偏离程度得分(5分)
(1)基本分5分,因光盘数据不完整影响清标的,不参加偏离程度分析且不得基本分5分。
(2)与偏离程度基准值相比较误差在±15%(含±15%)以内的不扣分,超过±15%,每项扣0.02分,最多扣5分。
2.2.4工期(8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
2.2.5质量(4分)
满足招标文件中质量要求的得基本分。
2.2.6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计分(8分)
2.2.6.1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6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2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3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6分。
2.2.6.2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 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2分,省级最高加0.6分,国家级最高加1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
奖项计分,不同项目的可累计加分。该项最多得2分。
2.2.6.3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2.2.6.4用于评分的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2.2.6.5业绩有效期计算从获得质量等级(荣誉)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证书与文件颁发日期不一致的以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2.2.6.6项目负责人变更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2.2.6.7业绩及奖项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内应装有复印件,评标时需提供原件,具体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及获奖文件或证书。
2.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质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废标的规定
(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理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和参股;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5评标结果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