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_税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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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1、税收: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财政职能: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职能
国家拥有的两种权力:财产权力(所有者的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征税主体: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居民、非居民
税收三属性: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
2、税法:确认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权益为根本任务的法律形式。调整税收分配关系和征纳程序关系(强制性、规范性、公开性和物质制约性)
实体税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例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程序税法: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等: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
3、税法构成要素:
税收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税率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形式:减税、免税、退税、投资抵免、快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偷税处罚:税款、滞纳金、并处50%-5倍以下罚款
4、纳税人的权利:
① 依法请求减免税的权利;②请求退回多征税款③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④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⑤向征税机关查询有关纳税事项和资料的权利
5、《中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1.1施行
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2000.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企业的判断: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 税率:25%,非居民企业20%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W=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政府拨款、依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利润12%以内);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摊销费用、存货成本;转让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不得扣除的项目:
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2000.1.1日起)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4000元时,减除费用800元
大于4000元时,减除20%的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20% 2万-5万
30%;5万以上
40% 稿酬允许减征30%=应纳税所得额×20%×(1-30%)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有关提存的说法: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可以提存合同标的物。提存机关是公证处;自提存有效成立之时起,提存物风险转移;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失。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还规定了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的时间为10年。
4、公司分立中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其他职务,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由股东大会解任,6、股东自益权:
主要包括: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股东会的出席权、表决权、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提议权和提案权,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派生诉权。
公司法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备了法人的实质要件:
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一个组织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
公司种类:
按照信用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股东责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财务会计报告包含内容: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2、公积金: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但用途特定: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存留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与资本公积金(非营业收入中提取的)
法定公积金:10%利润,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资本公积金: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非营业收入
3、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债券的转让:
可以转让,价格由双方约定;上市交易的,按照交易规则转让;记名公司债券以倍数方式或法规的其它方式转让,并记载于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转让,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股份的回购情况: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自收购10日内注销收购股份。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对职工进行股份奖励。数额不得超过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实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制度。可以收回其股份,但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将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司合并程序: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摘取那人,并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接到通知之日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在上签名盖章 有公司名称 有公司住所
股东出资: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公司必须一次缴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2-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设立时认购100% 募集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要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份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股份公司股东出资: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经法定验资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监事会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3人,规模小的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 股东权的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按目的)资产权与管理权(按内容)固有权与非固有权(按性质)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按行使方式):
单独股东权包括所有自益权和部分共益权,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董事监事选举权、公司资料的查阅权。临时股东会的召开请求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股东会(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3%可以在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案 公司资料查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股东诉权
对股东会决议的撤销诉权和无效诉权(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直接诉权,还享有派生诉讼权(连续180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出资不足、不实或抽逃资金、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东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股份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任期不超3年,可以有职工代表,每年度最少要召开两次会议。
物权法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5、订立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预告登记保留三个月,异议登记保留15天
7、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8、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10、通过以下途径保护物权: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13、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已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1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5、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16、无处分权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已经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在知道受让人之日2年内应当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17、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8、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19、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统一,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1、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2、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3、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一并抵押,未抵押的也视为一并抵押。
2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民法通则
2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日起计算。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起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他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6、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7、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侵权责任法1、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事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
3、有过错或无过错造成侵权的,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否则承担连带责任,能确定责任大小的按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否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赔偿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
支付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应一次支付,却又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6、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防卫过度,承担适当责任。
7、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去控制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8、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的由接受劳务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9、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10、转让拼装或达到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1、交通肇事逃逸无保险车辆,事故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有权向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