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_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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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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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福利科
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淮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9日
淮南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及高龄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继续推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具有地域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四)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
(一)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正常运行一年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补助类型及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在 10 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 2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在 300 张(含300张)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 5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可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养老机构基本建设贷款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享受财政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4、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购买养老服务的,按照失能失智程度给予购买服务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服务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可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补助范围
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二)补助类型和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且纳入当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市、县(区)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按照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第六条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外,按照城乡、地域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对我市范围内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文件规定,发放高龄津贴。
第七条 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继续推进全市公办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积极购买综合责任险,努力实现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对与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购买综合责任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级给予每张床位20元的补贴。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每年初,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当年补助重点、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通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依据本地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由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民政厅、财政厅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2、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执行。
(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申报、审核。
(三)养老机构参保补贴申报、审核办法参照省招标结果制定。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的50%;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条 资金筹措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养老机构所属区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寿县、凤台县自行承担。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三)贷款贴息补助按照省贴息政策执行。
(四)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市、县(区)财政纳入预算解决。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综合责任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区)要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按此实施办法执行,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寿县、凤台县可参照此实施办法,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