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_进出口商品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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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 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 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 情况,并配合商检 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 商检自验、共同检检、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 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 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 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 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 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 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商检证书的种类和用途主要有: 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 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 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 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
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 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 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 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 的证书; 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 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积载鉴定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 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船舱检验证书,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 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行契约 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价值证明书,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外贸商检报验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按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确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它是 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 同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根下列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各种单证。报验分类和范围 一.法定检验报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 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一)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二)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二.法定检验报验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 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二)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三)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四)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五)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六)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七)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八)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九)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十)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报验时间和地点 一.进口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 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的印章”,海关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 构报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 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 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