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酒店物业简介_酒店物业管理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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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简 介
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公司于1999年6月11日成立,现时公司运作正常,酒店运作正常。现业主将公司股权转让:
一、转让标的业主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后公司100%股权归受让方所有,公司属于的金湖大酒店经营权亦随之转让给受让方。
二、对公司财产的确认
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公司有如下财产。
1、不动产: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首层675.48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0472307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第二层771.96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0472306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第三层1034.39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0472308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第四层801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0472309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801房801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0472146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第九层801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5443378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1001房801平方米(粤 1
房地证字第C0472149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1101房801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0472148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1201房801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0472147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1301房817.5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1583675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1401房832.1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4234045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1801、1802房341.3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4248189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楼副楼101商铺113.04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5443468号);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楼副楼102商铺86.5平方米(粤房地证字第C5443467号);
上述房产总面积为:9478.27平方米。
2、酒店设施:(见另附财产清单)
上述财产属于公司所有,随公司股权转让而转让,股权转让后该财产仍属于公司财产,转让方不能占有或带走。
三、转让价款及定金
业主方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7000万元(含交易税费,交吉)。定金另议。
四、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财产移交办法
受让方全额支付转让费后,业主方应立即协同受让方到工商管理
部门办理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并同时将公司财产及产权证照全部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
五、经营状况及过渡期处理
1、由于金湖大酒店现已由他人承包或租赁,为保障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权利,受让方同意受让后仍继续履行部分承包或租赁合同,业主方可协助受让方或可另与有关方协商退租(主要是两层夜总会)。
2、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的承包费或租金由业主方收取,之后由受让方收取。
六、其他
1、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4号金科大厦第十五、十六、十七层(三层面积共2452.5平方米),该三层房屋不属于公司财产,即不属于转让范围,原业主方对该三层房屋拥有永久使用权,因此转让后原业主方有权使用金科大厦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等),受让方应保障原业主方正常使用权利。
2、原业主方保障将上述三层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20年,租金价格与金科大厦第五、六、七层的租金一致,租赁协议另行签订。
3、公司股权转让前除工商银行贷款2000万元由业主方承担外所发生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公司股权转让后发生的税费及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4、业主方应主动处理好转让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纠纷,不能因转让前的纠纷而妨碍受让方正常经营活动。
5、如因业主方转让前与他人之间的纠纷,而妨碍了受让方在受让后的正常经营活动并造成停业的,原业主方赔偿受让方相应损失。
建议:考虑到产权利益和避免其他债权债务风险,最好采用产权交易方式,即物业买卖交易方式,预期税费在300—400万元左右。
交易手续由律师事务所协助办理。其他事宜,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