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及评委工作纪律_评委会评标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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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纪 律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委正常的评标活动和结果。
1.评标活动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评委不得私自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现场。
2.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招标、交易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招标、交易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评委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发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将个人成见带入评标过程。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4.评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退离现场的,要征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
5.评标工作完成后,评委不得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资料带离评标现场,不得透露对投标、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自己的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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