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_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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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体竞字(2015)25号,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一)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三)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四)第四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五)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U23锦标赛、世界U21锦标赛(男子)、世界U20锦标赛(女子)、世界U19锦标赛(男子)、世界U18锦标赛(女子)、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 1.成年组:(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2.青年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3)第五至九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 1.甲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2.乙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3)第五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决赛阶段)青年组: 1.第一至九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十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阶段)乙组: 1.第一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联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冠军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19、女子U18):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五)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六)全国中学生联赛(决赛阶段)高中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七)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举办的高中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联赛(男子U21、女子U20)、全国青少年冠军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男子U19、女子U18):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第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三)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四)全国中学生联赛(决赛阶段)高中组: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六)省(区、市)体育局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举办的锦标赛:
1、高中比赛:第一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2、初中比赛: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1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二)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
1.第一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2.第二至四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五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4.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3名运动员。
注: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条款中的“参加比赛”指报名且上场比赛。相关证明由中国排球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