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职业技术学院_商洛学院指导老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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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生处书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依照前款规定请假的,假期应当在两周以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予以注册学籍注册,正式取得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系部负责。经审查不合格或者有疑点的,应当报学生处研究处理。第六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附属医院负责。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坚持正常学习,但经院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系负责人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其户口应当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提出申请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一经查实,由系负责人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在校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报到、交费、注册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交费、注册者,须持有效证明事前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考勤和纪律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将对其应参加的教学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参加校外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学生的考勤按《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提交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二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生处批准。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同意,系负责人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查;七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经系负责人签字,报学生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查。凡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当及时按审批权限向辅导员、系负责人和学生处销假。需要续假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是否批准续假请求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在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并记入《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卡》,学籍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经教务处审查后,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入院档案室。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考核一般以考试方式进行,也可采用考查方式,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不超过总成绩的30%;任意选修课的考核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成绩采用A(及格)和B(不及格)两级制记。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在该门课程考核前,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对于不符合课程考核条件的学生,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在60分以下者,应当重修。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修,体育课成绩要以学生参加体育课程或平时锻炼的考勤与体育课程的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持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由体育教研室安排适当的保健课,记体育课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修时由学生本人向系申请,由系(部)具体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对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由教务处安排单独开班上课。课程重修一般应参加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一般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考核合格者,记入学分,在原不及格成绩后注明“重修”字样,记上重修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学年末由系上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出等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不含补考或重修)后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继专业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留级生在留级前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免修,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的,仍需重修。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学生需要休学的,可以予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系负责人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院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院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第三十五条 学制为两年、修满一年的学生,学制为三年、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实践经验,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一至二年参加社会实践。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保留学籍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生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的学期末向学院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向所在系办公室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系审查和院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系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院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九条 本院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院内转系、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方面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系上确定);

(二)患有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院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院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三年制第四学期以上、五年制第六学期以上的;

(二)属于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定向招生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已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转系、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上考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二条 尚未报到注册的新生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学生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三条 注册学生申请转系、转专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系、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填写《商洛职业技术学院转系、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系、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三)转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所转专业学习年限;

(四)学生原所在系应当在新学期注册前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交给转入系,学生原所在系应当留存复印件;

(五)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

(六)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院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而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院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七)学生转系、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应当如实记载在《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中,接受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无正当理由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系负责人同意,报学生处批准,由学院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一、第二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不含补考或重修)后有5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二)第一、二学年经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第六学期统一安排重考,重考以后仍有5门以上课程不合格的,延长一学年学习期限进行重读,仍未修满学分者;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凡因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所列原因退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应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应当在学院院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五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行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五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 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五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表现的,可以撤消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五十八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由各系在最后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最后一学期重考以后仍有3门(含3门)以下课程不合格者,或未修满选修课和证书及奖励学分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重考,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第六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条款所涉及的职能处(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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