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_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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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

与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http://zjk.ahzbtb.gov.cn)或“安徽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的“评标专家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三)资格初审。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专家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七日内将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

(四)资格复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专家情况按资深专家、普通专家、应急专家等予以分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工作。专家培训分为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通过专家评审组认定,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专家库管理系统及职业道德的入库培训和考试。

入库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获得评标资格,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已在两年内接受过省直部门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的专家,可提出免予培训申请,同时应提交接受相关培训的证明。经确认后,可以酌情免除相应课程的培训,但仍须接受专家库管理系统操作业务的培训。

第八条为提高评标专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评标专家开展集中继续教育培训。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计入年度考评。

第九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于《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截止日前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聘,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参与评标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聘期内参与评标已达30次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其评标专家资格需重新考核认定。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解聘。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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