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_bt投资项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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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县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发〔2010〕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

第三条

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的县城镇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投资要达到一定规模(3000万元以上);

(二)经县政府批准的县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必须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项目投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BT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第二章

项目投融资人选择

第五条

BT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作为项目投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应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项目投融资人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项目投资预算经县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发布。

第六条

BT项目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建设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2 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由项目投融资人依法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发包。

第七条

项目投融资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融资能力,项目投融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二)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国家、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县财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指定专户足额存入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预算投资额的3%-5%)。

第八条

具备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不同独立法人,可组成联合体在**县依法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投资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投资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BT项目业主的职责为: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BT项目投融资人的职责为: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由该机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项目投融资人对项目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二)及时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限额以下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必须参加,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工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并对主体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凡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分包,不得让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项目投融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回购方案、违约处罚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前应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后应报县审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备查。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项目在移交前和移交后的产权,均属于项目业主。在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融资人只代理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第三章

项目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尽量优化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降低建设投资。建设部门应严格审查初步设计,严格控制“三超”现象(超建设规模、超投资规模、超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批复。

第十三条

BT项目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投融资人融资财务费、进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等三部分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依合同按相关办法确定;投融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由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同期年财务费率;进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等相关前期技术性服务费用和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及项目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用按2%提取,项目业主只能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方面的支出,不得转作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BT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6 价变化的,应及时报建设、审计、财政等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应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制度。(1)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金额5%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或签证工程验收前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或见证,填写《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总价在50万元以下及时报负责该项目的县领导审批;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同时报常务副县长最终审批。(2)对涉及造价小于50万元或未超过原合同金额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同一单项(位)工程累计超过50万元或原合同金额5%后,总价在5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及时报负责该项目的县领导审批;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00万元以下同时报常务副县长最终审批。(3)总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最终审批;(4)数额特别大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BT项目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投资额实行月报表制度,由项目投融资人逐月编制,于次月1日前报送,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现场核定,并报县审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工作人员施工现场加班补助40元/天,每月不超过300元,按加班天数据实核报;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工资每月不超过1000元。项目奖金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由项目业主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并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BT项目,审计机关实施全程跟踪审计。BT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审计机关应将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等环节作为跟踪审计重点,建立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全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项目业主、项目投融资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第四章

项目进度控制

第十七条

项目投融资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业主和项目监理审核,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及施工各阶段进度目标。项目施工进度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BT项目合同文本执行。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由项目投融资人逐月据实编制,于当月28日前报送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和项目业主。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施工进度实施有效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并与计划进度目标进行比较找出进度偏差,分析进度偏差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工期目标的影响程度,督促项目投融资人在确保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加紧施工,促使施工进度赶上计划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优质完工。

第五章

项目回购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要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融资人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条件、回购款支付方式和回购期,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原则上BT项目回购期为3年,但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BT项目回购款支付方式为:回购期第一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40%,第二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30%,第三年内支付总回购款的30%。回购款原则上采用中标价,以县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工程设计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设计变更所产生费用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估,可计入回购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项目业主、项目投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核查通过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项目进入回购期。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项目投融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投融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项目投融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回购款。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设立专账核算,坚决做10 到专款专用。专账统一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设立与管理,各项目业主单位要确定一名专人负责报账工作,县财政局对每个项目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项目资金支付程序,项目费用报账的审核支付需以下四个环节:

(一)项目业主单位业务经办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资料,各相关责任人审核会签后由专人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二)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对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按照审批程序报相关领导(财政局分管领导、财政局局长、根据授权审批权限确定的最终审批人)审批;

(三)相关领导审批资金支付审批表;

(四)财政部门按照领导审批意见执行资金支付。第二十六条

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于最终审批人的确定按审批金额的大小进行授权,其中: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负责该项目的县领导最终审批;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常务副县长最终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最终审批;数额特别大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备用金制度,由项目业主单位指派一人专门负责报账事宜,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大小核定支付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备用金,由该人进行专门管理,每月在固定时间报销一次(具体时间由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确定),大额资金报账可结合具体情况单独报账。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BT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项目投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项目投融资人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项目投融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县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项目投融资人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12 约行为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投融资建设权,并由项目投融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项目业主、相关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暗箱操作”、贪污受贿等,严禁项目投融资人依靠行贿等手段谋求不正当利益,否则,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公示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金融管理

BT模式△

办法

通知

中共**县委办公室

2011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200份)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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