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红绿之争_王老吉红绿之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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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红绿之争——中国商标第一案
起因:广药高层受贿
2001年后,看到凉茶市场蓬勃发展前景的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寻求再次续签协议,并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这个惊人的低价,与“红罐王老吉”市场上的红火,形成了强烈反差。
导火索:广药招募新合作伙伴
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成为目前全中国评估价值最高的品牌。同时,广药集团还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募新合作伙伴。
事件结果:广药集团胜诉
旷日持久的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定论,2012年5月10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广州药业2012年7月16日公告,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北京一中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王老吉案件过程
2000年签署主商标合同(时限至2010年);
2002年11月签署第一份补充协议(时限延长至2013年),此前广药集团原老总李益民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港币200万元;
2003年6月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时限再延长至2020年),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100万元,随后李益民落马;
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就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2010年11月广药在北京发布王老吉品牌价值过千亿一事,随后加多宝发声明澄清与广药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让矛盾公开化;
2011年4月广药递交“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
2011年12月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2012年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月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个月至5月10日。而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
2012年5月11日,贸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2年5月15日,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2010年5月2日以后鸿道集团以王老吉的名
义销售,均属于侵权。即鸿道违规销售红罐两年
案件最新进展
2012年08月02日,广药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加多宝此前对外公布的“神秘合同”涉嫌伪造,他们已就此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此,加多宝反指广药曾承认其存在,前后说法不一。而在舆论战的同时,双方昨日均指工商部门已查处对方产品。
2012年7月16日上午消息,广州药业发布公告称,对之前裁定结果不满的鸿道集团于2012年5月提出的申请仲裁裁决已被法国驳回,公告称此为终审裁定。
2012年6月28日,广药王老吉召开生产供应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宣布包括统一银鹭惠尔康在内的30家企业正式签约广药,代工王老吉。这30多家企业涉及食品生产、原料和包材供应,涵盖整个王老吉生产加工链。
2012年6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询问。在6月20日,鸿道集团收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已撤销陈鸿道案件。即陈鸿道行贿行为不成立,也或许意味着,两份关于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的补充协议不应被认定为无效。
2012年6月18日,广州市国资委对于王老吉商标案回应媒体表示,广药集团依法拥有王老吉商标无形资产,广州市国资委支持广药集团依法收回红罐、红瓶王老吉生产经营权,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2012年5月27日,加多宝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撤销先前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已获立案,而广州医药集团(下称“广药”)5月28日立刻回应称加多宝此举是“对法律的无知”,并准备针对之前两年来加多宝的侵权非法所得提出索赔75亿元。
2012年05月27日,加多宝声称不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此前的裁定结果,并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结果。
2012年05月25日,广药发布“郑重声明”,称加多宝仍在市场销售“红罐王老吉”,此举构成侵权。
案件重点、矛盾焦点
商标权、商标注册许可
先后签署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 是否有效,即香港弘道集体对“王老吉”品牌的继续使用是否侵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随着商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日益提高,商标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成为企业的灵魂。
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不仅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因此,企业应加强商标管理,重视保护自己所享有的商标权。企业注册的商标除了可以自己使用外,还可通过转让、许可、继承、投资等方式来实现其价值。
广药集团正是将自己注册申请的“王老吉”商标授权许可香港鸿道集团使用来实现其价值。但是,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应从长远考虑商标的价值,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商标的许可权:商标属于财产权,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从中获得利益回报。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商标法规定:一般是商标权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或使用与他人相似的商标,可能使消
费者在商品或服务的源上产生混淆的行为。诸如未经许可,复制、假冒、模仿他人的商标都是侵权
先后签署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 是否有效,即香港弘道集体对“王老吉”品牌的继续使用是否侵权。
1.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应该是销售额的5%。从2000年至2011年,鸿道集团付给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仅从450万元增加到506万元。而如果按照红罐王老吉2011年200亿的销量来计算,鸿道集团2011年应支付给广药集团商标使用费10亿。
2.1997年起到2000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先后两次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鸿道集团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至2010年5月2日。后鸿道集团又将该商标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可是,在2002年和2003年,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200万港元后先后签署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两个补充协议。也就是说此两个协议是通过商业贿赂得来的。
据悉,2000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主合同,商标租期从2000年至2010年5月。2002年及2003年,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三次行贿,在商标许可合同还有8年才到期的情况下,分别补签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期限延至2020年。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上述两份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王老吉商标租赁已于2010年5月到期,广药集团收回合法合理。
5月17日鸿道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裁决的申请。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驳回鸿道集团关于撤销王老吉仲裁结果的申请。判决书上特别指出,本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这意味着王老吉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鸿道集团加多宝再无翻盘机会。
案件启示
企业在商标使用权转让时要注重维权,更要依法使用商标品牌。这警示企业要想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必须从根源上培养和创建自己的品牌商标。若仅获得商标的使用权就需充分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以免“为他人作嫁衣”。
2.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短期理性、长期不理性的偏门手段,最终会给企业、个人乃至全社会造成严重损失。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完善、不健全之处,少数经营者将商业贿赂等手段作为自身发展的“捷径”,通过低廉的代价获取暴利。这种做法必然会给企业的发展埋下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这些风险一旦被“引爆”,必定会给企业及其经营者造成重创,成为企业前进道路上的“发展陷阱”。
完善现有体制红罐“王老吉”由加多宝一手带大,在国内的销量曾一度超过可口可乐,加多宝在“5·12”地震灾区捐赠1亿元的举动,赢得了极高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美誉度。王老吉一案值得业内深思,我们究竟该如何平衡因行政程序获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和因市场使用而产生的商誉权利,这对于我国现有的商标理论制度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