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立启智学校学生请假规则_学校学生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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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啟智學校學生請假規則
一、學生請假一律遵照本規則辦理。
二、非因病假或不得已事故,不得請假。
三、全學期不請事、病假及無曠課者,加操行成績三分。
四、請事假應前一天辦理,病假、公假當天為原則。
五、如因急病、急事無法當天請假者,應當天由家長打電話報告導師,第二天到校後,補辦理請假。
六、請假逾期三天內,或有冒假行為者,予以曠課,並予以處分。
七、請假事由、日期應詳實填寫,並請家長蓋章,否則無效。
八、請病假三日以上,須附醫院證明書(或家長到校證明)否則不准銷假。
九、學生在校,如因公或病,必須回家治療者,經訓導處核准得請早退,否則以曠課論。
十、請假先經導師簽名,逐級按權責准許後,交訓導處登記。
十一、准假權限:
(一)一天以內者,由導師核定,送交生活教育組長。
(二)三天以內者,經由導師簽核,送交生活教育組長核定。
(三)六天以內者,由導師、生活教育組長逐級簽核,送訓導主任核定。
(四)一星期以上者逐級簽核送呈校長核定。
十二、假期已滿,而需續假者,仍須依照第四條手續辦理。
十三、學生假期未滿,而已能到校上課者,須向導師報告,並向訓導處登記人員登記。
十四、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不准,或請假逾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論。
十五、凡學生未經准假,而缺席者為曠課。
十六、學生未及時搭乘校車或未到校者,立即以電話聯絡家長,查明原因並辦理請假手續。
十七、學生缺曠課時數,每週統計以明信片通知家長。
十八、學生缺曠課達三日以上,且聯絡不上家長不明去向者,依中輟生通報辦法辦理。
《台北市立启智学校学生请假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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