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_晋江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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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法制科在局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个案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4、履行法定职责及岗位职责情况;
5、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
6、其它应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 局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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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8日前将上季度行政执法情况汇总报送法制科。
局法制科每季度对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五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违规及其它过错行为的,按照《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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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公开、公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本公开、公示制度。
一、通过公开栏公示。将《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配套制度,在晋江市规划建设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结果要在局政务公开栏及晋江市规划建设信息网公开。
二、通过媒体、网络及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开辟咨询、监督电话0595-85680010,方便群众咨询和加强监督。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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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指本局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1)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2)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的规定》(闽建法[2001]206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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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全面进行。
第五条 听证具体工作由局法制科及案件承办科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听证结束后,法制科应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举行听证,不得收取费用。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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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举行行政许可听证。
第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 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旁听。本局可以根据听证场所可容纳人数限定旁听人员数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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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局举行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八条 法制科在听证过程中负责下列工作:
(一)听证过程中的有关告知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资料的送达;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听证申请、意见、资料的接收、整理,并反馈到听证主持人;
(三)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过行政许可或者法制工作;
(二)熟悉、掌握听证基本知识。
第十条 法制科提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两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不得担任该项行政许可听证的主持人、记录员。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该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该行政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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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该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举行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当日报告本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回避。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的,由法制科重新提出人选,报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确定替换人员。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要求参加听证的人员以及利害关系人推举或者本局指定的听证会代表是听证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审查人员、与所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听证参加人。
第三章 听证的申请和听证前的准备
第十四条 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要求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
公告应当包括许可事项的基本情况、递交听证申请的期限、地点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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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者推举代表参加听证会。
自本局向社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员未递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参加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员在上述期限内递交听证申请的,本局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听证的人员较多时,本局除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外,可以指定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并于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发出通知。
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及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期限、地点。
涉及利害关系人较多或者不特定,客观上难以逐个向其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的,本局可以将前款规定的告知内容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以便于利害关系人知悉的方式将公告内容张贴于利害关系人所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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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 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本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本局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限内递交意见和申请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递交书面听证申请的,本局应当受理,并在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递交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递交听证申请但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终止听证程序。对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意见,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办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既未递交听证申请,也未递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终止听证程序,并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于利害关系人较多的,可以由全体利害关系人推举或者抽签决定共同的听证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利害关系人推举或者抽签决定自己的听证代表人。利害关系人未能以上述方式确定听证代表人的,可以由本局提出听证代表人选与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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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听证准备:
(一)自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二)审查人员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相关材料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三)听证主持人在接到该行政许可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法制科将该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审查人员、与所听证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情况;
(三)本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依据;
(四)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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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材料的,本局法制科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或承诺行政许可期限内。
听证所需时间自本局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或者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听证结束之日止。本局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二十四条 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劝阻、告诫,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劝阻、告诫的,听证主持人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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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权限等内容,并附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审查人员提供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证据,进行申辩、质证、质询;
(三)听证辩论;
(四)听证主持人征询审查人员和当事人最后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八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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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过程情况。包括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听证代表人提出的意见;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或者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记录的其它内容。第二十九条 制作听证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实记录听证的过程、情况,听证参加人发言过于冗长或者与听证主题无关的,记录员可予以归纳记录,但记录的内容应当符合发言人的原意;
(二)对各方存在的争议及围绕争议所展开的质证和辩论,应当详细记录;
(三)记录应当完整,符合法定的要件和程序。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记录员记明情况,在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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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写出听证报告,提出行政许可建议,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局分管领导。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时间、地点;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经过;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审查人员的初步审查意见及听证的审查情况;
(五)行政许可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局应当对听证笔录中的各方意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其中合法、合理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未经听证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得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场,事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需要延期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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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于举行听证3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四条 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作出。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由法制科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的有关告知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资料的送达,按相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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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重大、复杂事项集体会审制度(试行)
为了更好地开展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准确,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事项实行层级办理,并建立重大、复杂事项集体会审制度。
第二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会审由局办公会各成员组成。第三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由案件承办科室执法人员提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提出处罚意见提交局办公会集体会审,由案件承办科室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核稿,报分管领导汇签和局长签发。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提交局办公会会审。
(一)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标准的规定》(闽建法[2001]206文),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其他需要审定的案件和重要工作。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
(五)违法行为性质危害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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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五条 案件评审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局办公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审理,做到不徇私、不枉法。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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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
回避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四条 应当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五条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各案件承办科室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记录。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我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本局对当事人及有关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2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局分管领导责令改正;如因此而出现违法行政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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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建设领域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公开化、透明化和阳光操作,规范、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正、公平地先例职权,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在建设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实体、程序的规定,故意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而言人合法权益,或者明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的责任。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担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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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组组长负责组织领导,法制科、监察室承担具体工作。法制科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监察室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七、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拖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
(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八、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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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因违法行为造成过错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因违法行为造成过错所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为造成过错所负的领导责任。
九、执法过错责任一般由直接过错责任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的,应视情况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批、指示发生错误的,应追究审批人员责任;
(二)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提供的证据不清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呈报人员承担责任。
十、同一行政执法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责任行为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行政执法行为过错责任人。
前款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科室(办)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责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是指签发行政决定批准该事项的336
局领导。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十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责任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责任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十二、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责任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责任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汉责任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五、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责任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人负直接责任。
十六、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责任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责任。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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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因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后能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请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建设行政部门形象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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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执法活动;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七)责令行政违法过错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追偿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的行政赔偿费用;
(八)其他形式处理
以上过错追究方式可以同进适用。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一、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故意或过失、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按下列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行为,责令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责任人或科室予以批评教育;
(二)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停其执法活动;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行为,除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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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外,对责任人分别情况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以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分别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因过错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赔偿的,由局机关先行赔偿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二十二、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
二十三、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科室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局提出复核申请,受理的复核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十四、本制度由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二
十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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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试行)
一、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格式文书。为保证行政处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案件承办科室分别使用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格式文书。
二、规范管理行政执法案卷。案件承办科室对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及时立卷归档。执法案卷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保证执法案卷材料的完整性。
三、建立案卷评查制度。法制科对执法案卷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完整或者有明显错误的,可以要求其补齐或者改正。必要时,也可以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处理阶段,对执法案件材料进行抽查,发现错误或者不妥之处,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四、实行执法案卷材料公开查询制度。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持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件,查阅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有关的案卷材料,案件承办科室不得拒绝或者刁难。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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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一、为进一点落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等原则。
四、评议考核工作由局法制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小组负责评审。
五、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评议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准确、规范;
3、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7、案卷质量情况;
8、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9、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34210、执法人员形象;
11、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的方式进行。
七、组织考核的方法:
1、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汇报;
2、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
3、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4、案卷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评议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九、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热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十、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执法实际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标准。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的方法进行。
分项评分。将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这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
百分考核。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为应得分数。
十一、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3431、年度行政执法被局、市政府、省、国家等评为各种法制先进的;
2、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3、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其做法与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十二、根据得分多少,被评议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1、优秀:得分90分以上;
2、达标:得分80-89分;
3、基本达标:得分60-79分;
4、未达标:得分60分以下。
十三、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2、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3、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4、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5、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十四、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十五、本制度由晋江市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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