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保障法_社会保障法第二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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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以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税,并形成社会保险金,当劳动者及其亲属因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残疾、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引起经济损失,收入中断或减少时,以社会保险给付支付给受益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优抚:社会优抚作为特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社会成员中受人尊敬和爱戴而又有光荣身份的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为国捐躯军人家属等人口群体而举办的,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3、社会保障法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4、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劳动鉴定:劳动鉴定是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和方法对职工的伤,病性质时行鉴别,以便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6、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二、简答题
1、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范畴,是你符合条件时正常享受的待遇,与你财富没有任何关系,假设你是千万富翁,但属于失业人员的话,也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救济金是社会救济范畴,是国家无偿为贫困人员提供的救济。一般是由民政负责。都有本质上的区别。
我国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四个部分。
2、各国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
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3、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4、(1)广泛的社会性。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2)严格的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家行使行政权利。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法律功能的划分。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是实体法;为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规定实体法的运用和实现手续的法是程序法。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
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大数法则”和“平均数法则”在社会保障立法中会经常用到。
5、(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它不仅仅包括了老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人群,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等各个不同角度。这这使得全体国民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且对国民生活有了很大的保证。(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所谓的现支现付就是讲社会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会互助,没有个人积累。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负担。
(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社会专门的社会保险组织负责。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财务和组织上均独立于政府之外,雇主与雇员实现自主管理。
(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社保资金的来源主要由雇主和雇员负担,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缴纳。此外政府财政适当负担部分资金。强调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政府不对其进行包揽,只是在必要时给予支持。
6、昨日公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改革与构建服务型政府下称报告“建议”,“建立”全国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总局”,各级经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三、论述题
1、功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原则:社会保险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社会保险一
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