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处罚办法_三违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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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城油田作业区员工安全生产
“三违”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区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为加强对“三违”行为的惩戒力度,有效遏制习惯性违章行为,预防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着力体现“违章作为事故”对待的观念,力求从源头上遏制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定义的“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而未造成事故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业区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三违”行为分类、分级
第五条 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程度、生产场所(区域)等因素,将“三违”行为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两种。
严重违章行为:可能危及操作者和他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作业区财产重大损失、或可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般违章行为:可能导致操作者受到一定伤害或给作业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条 严重违章行为:
一、违章操作行为
1、水套炉、湿蒸汽发生器、换热器、低压锅炉等燃气(油)装置,未遵循操作规程点火或者操作;
2、进入阀池、容器内等有限空间场所作业时,违反“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3、在高处(2米以上)作业,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
4、在作业区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在未采取措施情况下擅自进入、施工作业等;
5、不按规定储存、放置汽油、轻质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6、给储运车辆装卸原油等易燃品,不按规定作业;
7、开关井口、工艺管线上的带压闸门等,未站在侧面的;
8、需要泄压而没有泄压就拆卸、调整管道、容器上的附件等行为;
9、违反电气规程进行电气作业;
10、违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
11、不办理作业票就进行动火、电气、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12、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而从事锅炉、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
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在禁止携带非施工作业火种的场所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
2、在不允许吸烟、使用手机的场所吸烟、使用手机等;
3、进入油气处理站、井场等油区生产场所,不按规定着装;
4、酒后上岗、睡岗、脱离岗位;
5、在已确认的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6、在油田生产监控机(计算机)上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
7、不按规定巡检,填报不实数据或擅自更改数据。
三、违章指挥(管理)行为
1、作业场所缺少基本安全设施、防护装置,致使作业环境严重不符合安全条件;
2、对基层反映、上报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
3、不按规定对操作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员工无证上岗;
4、在生产装置上推广应用“三新”技术(产品),无安全操作规程;
5、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强令员工作业;
6、员工在已确认的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未配发个体防护用品;
7、未履行职责,致使施工现场防范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
8、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就组织动火、电气、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不按规定到现场落实动火作业内容、工作量、防范措施等审核作业票;
9、新、改、扩建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安全缺陷;
10、新、改、扩建项目未经验收就组织投产;
11、下达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管理局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程、标准的违章指令;
12、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3、天然气生产装置新、改、扩建、检修等,投产前不按方案使用惰性气体对管道、容器进行转换;
14、在进行工艺、局部技术改造项目中,自行设计的部件、工艺流程等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
15、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采购一、二类物资质量不合格;
16、引进、安排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队伍、加工单位从事项目建设;
17、因监管不到位,致使工程设计、使用产品、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
第七条 一般违章行为:
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章行为。
第八条 建立违章员工个人信息库,对已确认需要处理的违章行为,作业区和各单位要将违章、违纪性质、类别、时间、地点等资料及时录入数据库。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一、作业区安全科和其它部门、科室查处的,可由作业区直接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二、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每月向安全科上报备案。
第十条 依据《作业区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章处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组织处理)两种:
行政处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等。
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教育、调离、免除职务等。
经济处罚给予200—2000元扣款。
第十一条凡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符合第六条规定任何一种行为的,给予如下处理:
1、经济处罚500元,也可以给予行政处理或组织处理。
2、第二次违章者经济处罚加倍(不超过2000元),同时接受离岗教育,视情节给予其它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凡查处属于第七条规定的,给予如下处理:
1、经济处罚200元或口头批评教育。
2、第二次违章者经济处罚加倍(不超过500元),同时给予离岗教育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离岗教育基地,员工接受离岗教育最少7天,最长90天,离岗教育期间停发上岗津贴和业绩奖励(含效益工资)。
员工接受离岗教育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返岗。
第十四条作业区鼓励员工举报各种“三违”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单位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作业区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