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中的法理学思考_法理学思考的重要性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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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的法理学思考

摘要:“王海现象”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王海现象” 打假 权利 利益

一、“王海现象”概述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则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但感召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创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制度的存在,引发了王海等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的行为,媒体称之为“王海现象”。

二、“王海现象”的产生发展及引发的争议 ⑴“王海现象”的产生发展

1995年3月,山东无业青年王海,从消法第49条规定发现了谋生的机会,他四处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由于他的打假行为带着鲜明的牟利动机,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议。中消协支持他,同年12月,他获得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南方周末》记者发表专栏文章《郭振清与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锋式打假”的高风亮节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1995年底,“王海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许多争议。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对国有大商场的打假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购假索赔中与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

⑵“王海现象”的引发的争议

王海的这一行为不但打击了经营者的售假行为,而且从中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在王海这一独特方式的鼓舞之下,全国出现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样购假索赔的职业打假者,比如张磊、臧家平、叶光、喻晖、刘殿林、童宗安等人,一时间,这些职业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样的崇拜。由此,“王海现象”发展到巅峰。

王海等人的打假行为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即他们通过买假索赔使售假者承受损失,以惩罚销售假货的不法经营者,客观上打击了售假行为,致使不法经营者有所收敛。同时,王海等人本身的行为也引发了颇多争议。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公民个人能否打假等等。

三、简析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它的特点是法律性和利益性。

⑴法律权利具有利益性,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个人利益,也可以使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正因为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所以才使得以王海为代表的打假者在行使权利打击售假行为的过程中带上了“鲜明”的牟利动机,从而引发了强烈的争议。但是,王海等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仅实现了个人利益,而且在对售假者的打击之下减少了售假现象,从而更多的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王海等人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使本属于社会利益的东西分解为个人利益,通过个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使社会利益得到实现,这一行为是完全合理的。

对“王海现象”持反对意见者的观点之一,就是打假是政府的权力,公民个人打假是越权,所以是不应该支持的。但是,打击假冒伪劣,净化消费市场,最终实现的是社会利益,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受益。如果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去实现,而不赋予消费者相应的权利,就会形成消费者即使知道自身受害,但却不能向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者主张权利,长此以往,不仅大量的假冒伪劣充斥市场,而且消费者也会因为抱怨政府执法力度不够而怨声载道,形成老百姓与政府机关的严重对立。

⑵法律权利具有法律性,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来保证权利的实现。对“王海现象”持反对意见的另一种观点是王海“知假购假”不是消费者。但是,“消法”没有对“消费者”下明确定义,只在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如何正确理解“为生活消费需要”成为确定消费者含义的关键,对此的认识取于人们的价值取向,赞同王海行为的理所当然认为他是消费者,而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他不属于消费者。

“消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含义作广义的理解,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仅能使一些消费者获得赔偿,而且对于唤起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调动广大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对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竞争,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如果对“消费者”的理解与解释过于狭窄,使诸如王海等打假者得不到双倍赔偿,则不仅制止不了假冒伪劣,反而会纵容假冒伪劣。所以,依据法律权利的法律性特征,国家应当保护王海等人的打假行为,而不是像某些法院一样,以其不符合“消费者”定义为由打击他们的行为。

四、结语

王海等人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更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利益,并且他们准确行使了法律规范所决定并得到国家认可、保障的权利,唤起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所以,就法律权利的利益性和法律性来看,王海等人的打假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参考文献: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主编;

《法制日报,评论:对“王海现象”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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