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公约_居民自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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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发布日期:2007-10-8

本村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要进行婚前检查并到乡(镇)政府办领《结婚证》。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模范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新型婚育观,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风。

3、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必须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年满21周岁,并持有乡计生办发放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凡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条件的夫妇,由本人向村委会写出申请书,由村委会上报乡计生办,乡计生办报县人口局审批发证,做到持证取环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杜绝无证生育和非法生育。

4、生育子女后,本人要及时、准确地向村委会或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申报出生情况,生育一孩的妇女在3个月内落实放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夫妇,一方必须在60天内落实结扎手术。

5、已婚育龄夫妇要定期参加乡村组组织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优先优惠政策等知识培训,每季度及时参加乡上组织的环孕情服务,并接受产后、术后随访服务。

6、打算离开居住地30日以上的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乡计生办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出管理对象计划生育合同》规定,定期在流入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按季进行环孕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有效环孕检证明。

7、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村委会要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相关服务。

8、对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在以工代赈、少生快富、异地搬迁、农村低保、合作医疗等普惠政策中,优先安排“两户”并按政策予以优惠。

9、本公约由村民大会通过,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不履行本公约各条约定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

XX镇XX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2011年4月15日经XX村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村民的生活、生育、生产质量,促进全村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必须坚持两委领导、协会牵头、群众自治、依法推进的原则,结合农村早婚现象增多、未婚同居现象增多、选择性别生育现象增多、本公约适用于本村各类组织和全体村民以及居住在本村辖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外来人口。公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条 计划生育人人有责,党员、团员、计生协会会员要起带头作用。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实行必要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夫妇,实行必要的制约。

第二章 计划生育工作实施

第六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要确定一名计划生育分管领导,配备村计划生育服务员 名;

(三)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组织作用;

(四)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有序运行的利益导向机制;

(五)每季度末要召开一次村“两委”会议,听取计划生育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六)解决群众在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需求;

(七)协调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协助两委做好以下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经常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三)做好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反馈;

(四)积极参与村级政务,反映群众心声,当好村党支部、村委会参谋;

(五)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发挥理事会、会员小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六)建立会员联系育龄妇女和外出人员制度。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和村务公开,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第三章 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权利。

(一)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二)依法按政策和公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保障的权利;

(三)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自主选择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权利;

(四)享有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权利;

(五)参与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第十条 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一)依法登记结婚,不近亲结婚,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二)按政策生育,自觉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要按规定审批;

(三)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随访服务和B超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四)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知识教育;

(五)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管理、监督,主动反映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服务

第十一条 坚持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品入户。

(一)开展普法教育,做到法律法规条文进户;

(二)发放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资料到户到人,每年组织四次以上培训和活动;

(三)根据村民需求,不定期进行生育、节育、保健知识讲座;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生育、节育、保健服务。

(一)根据村民意愿,不定期聘请医务人员进行咨询、义诊;

(二)以人口学校为阵地组织婚育对象参加优生优育培训、电化教育,发放婚育保健资料;

(三)掌握节育对象适应情况,帮助其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对用药具者,实行每个月一次送药上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随访;

(四)实行孕前优生检测,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对全体已婚育龄人群进行每二年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五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晚婚晚育,对本村的新婚夫妇,双方都达到晚婚晚育,自觉按时落实长效措施的一次性奖励50元;符合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了第二个子女后,夫妻一方自觉落实绝育手术的给予补贴500元。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已领证、父母一方落实了长效措施)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集体经济承担。

第十五条 村设立特困基金(保底资金5000元,以后每年适当增加,使用后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此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

第十六条

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致富项目。第十七条 村每年给计生协会资助活动经费5000元。

第十八条 违反《省条例》生育的村民,在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需退回按政策和村给予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五年内不得享受本村各项福利待遇,不再享受计生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不能评为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其家庭成员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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