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大工作评议办法0614_乡镇人大工作评议通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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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评议是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形式的深化。

第三条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评议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含县级)以上有关人大代表参加(参加评议的代表人数不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数)。

第六条工作评议的对象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

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国家、省、市属驻XX单位,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参加工作评议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议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

第八条要加强对工作评议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增加评议的透明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工作评议的内容:

1、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情况,主要是部门所承担的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及民生实事落实情况。

2、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职能作用情况。

3、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4、落实执政为民宗旨,廉洁勤政,提高办事效率,转变服务态度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情况。

5、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方面。

第十条工作评议的具体步骤:

(一)确定评议单位。年初在制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时,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统筹考虑人大的职能特点,确定适当数量的单位进行评议。

(二)做好有关准备。

1、常委会在进行工作评议前,将被评议的单位、评议的内容通知被评议单位和参加评议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2、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调研分工。根据《工作评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明确评议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成立调研组,由县人大常委会-2-

各副主任任组长,常委会委员和机关科室人员为成员,负责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前调研。

3、召开工作评议动员会,印发评议《实施方案》,对被评议单位迎接评议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作出安排。

4、被评议单位搞好自查自纠。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内容,制定迎接评议工作方案,搞好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起草工作报告。

(三)开展评前调研。调研中,要围绕工作评议内容,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不同形式,广泛了解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印发,供参加评议人员参考。

(四)开展社会评议。根据评议内容拟制社会评议表,委托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办和有关部门单位向驻XX县的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部分县直部门单位及企业发放社会评议表,进行书面评议。社会评议表按满意(80—100分)、基本满意(60—79分)、不满意(60分以下)进行测评打分,并提出意见建议,测评得分按20%的比例计入满意度测评总分。

(五)召开评议会议,进行评议、测评。评议程序如下:

1、听取被评议部门工作情况汇报;

2、各调查组评议发言;

3、与会人员评议发言;

4、进行满意度测评(列席代表一并参加投票)。⑴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形式,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测评票分A、B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填A票,列席代表填B票。⑵汇总测评结果。按A票占60%,B票占40%的比例计算得分(再按80%比例计分,连同社会评议得分计算总得分)。⑶公布测评结果。测评满分为100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单位为满意单位,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单位为基本满意单位,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单位为不满意单位。

(六)反馈、通报评议意见。会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测评结果以及会议提出的评议意见,形成常委会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力求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县委报告,向“一府两院”及被评议单位反馈。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各调研组负责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意见,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被评议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评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各评议调研组征求意见,然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对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整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督促继续抓好整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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