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外来投资企业民主评议窗口服务部门实施办法_窗口服务部门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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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外来投资企业民主评议窗口服务部门
实施办法(试行)
X纠办发[2007]7号
为深入实施“引资兴县”战略,搞好全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营造一个开明开放、优质高效的投资环境,使广大外商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根据《XX省外来投资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XX县委、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州党委和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切实加强全县窗口服务部门作风建设,以解决影响投资环境和外来投资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促进县级各有关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和谐XX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评议范围
被评议对象主要为县招商委成员单位。具体是:县招商局、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以及县质监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组织实施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纠风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察局、县招商委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的评
议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公开评议和评议结果反馈工作。日常事务处理及有关评议的准备工作由县招商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参加评议的对象主要为落户我县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业主及其委派的代表。
四、评议内容
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是: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政策宣传、勤政廉洁共五个方面二十小项(详见《外来投资企业民主评议窗口服务部门定性评议表》)。
五、评议方法
1、成立XX县人民政府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县监察局举报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投诉电话为:0878—5220875(县监察局举报中心)、0878—5211699(县招商委办公室)。投诉受理情况将在年终评议时进行通报,并扣减被投诉部门的相应评定分值。
2、评议采取由评议对象无记名填写《XX县外来投资企业民主评议窗口服务部门定性评议表》的方式进行。为减少评议活动对评议对象生产、经营的影响,每次评议活动开展定性评议5天前,县招商委办公室应按县评议工作小组的布置,事先将评议表分发给评议对象填写,待外来投资企业座谈会会前集中收表。
3、县评议工作小组在评议表发出5日内及时召开外来投资企业座谈会,各被评议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参加。通过座谈,再次征求评议对象对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评议结果和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由县评议工作小组及时进行梳理分析、统计汇总后,形成综合评议报告上报县委、政府。评议结果、梳理意见分别反馈给相应的被评议部门,并督促有关部门针对评议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六、评议时间
评议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于当年12月中旬组织进行。
七、结果运用
1、测评实行100分制。每小项评议内容“满意”为5分、“基本满意”为3分、“不满意”为0分。年度内职能部门或部门干部有被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件在评议总分上扣减20分。
2、评议结果分为“满意”(85—100分)、“基本满意”(70—84分)、“不满意”(69分以下)三个档次。按得分高低排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评议结果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奖惩的依据。同时,将对评议结果“满意”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评议结果“不满意”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整改,取消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本年度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4、对因工作服务问题造成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的,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评议中外来投资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和责任部门将予以通报。
八、纪律要求
1、开展外来投资管理、服务部门评议工作是县委、政府改善我县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应严肃对待,切实做好评议工作。
2、被评议的职能部门和评议工作小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评议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评议方向。
3、被评议的职能部门不得向评议工作小组人员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组织公款支付的旅游或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在参加评议的企业中进行拉票活动。
4、评议工作小组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公正履行职
责,不准借评议之机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被评议职能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切实为评议对象表达真实意愿提供保证,使他们消除思想顾虑,力促评议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5、各企业(评议者)不得借评议职能部门之机,向职能部门提出不合理要求。对违反以上纪律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的适用由县政府纠风办、县招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县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7年8月28